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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储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进入合肥经开区某制造公司工作 。自工作以来,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支付其工资,也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储某某于2015年3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补办社保等 。
【员工自带工具,自行管理,与企业是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裁决结果】
驳回储某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补办社保等诉求 。
【法律评析】
某制造公司将本单位的喷漆业务发包给储某某 , 储某某自带部分工具,自行招聘人员,且由储某某对招聘人员进行上下班考勤,公司依据合格产品数量计算费用,在第三个月支付第一个月的费用,通过银行将款项转账给储某某 , 并由储某某根据考勤情况对上述费用自行分配 , 所招人员签字领取 。公司对储某某不进行劳动管理,公司考勤考核制度也不适用储某某 , 同时对储某某不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力,所以,储某某与公司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 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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