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员工集体跳槽被判支付最高30万元违约金


任某等10人原为新巨人学校教师,在职期间,他们与学校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 。其中,协议载有:“在乙方的聘用期限内及其与甲方雇佣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年内,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到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等内容 。
2014年3月,任某等10人同期向学校辞职 。此后,学校发现任某等入职与其有竞争关系的某培训公司担任教师 。随后,学校将任某等诉上法庭 。

10员工集体跳槽被判支付最高30万元违约金

文章插图
近日,海淀区法院判决任某等向学校支付违约金7万元至30万元不等 , 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合同期间结束止 。
哪些工作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跳槽离职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两种情况劳动者须交违约金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律师介绍 , 员工跳槽是否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 需要根据合同内容确定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一般在两种情况下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一种情况是 , 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另一种情况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特殊岗位要签《竞业限制协议》
郝云峰解释,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来源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没有签订该协议或类似协议,则劳动者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拥有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 劳动者离职后如果到竞争对手处工作会给公司造成巨大影响的情况下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 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标准按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标准执行 。
李学辉说,竞业限制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制度产生的缘由就是为了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 所以,并非任何员工都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 仅仅是那些掌握了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才可能成为竞业限制的适体 。用人单位则要承担证明该员工掌握了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 。
名词解释
什么叫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 , 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
哪些人要签竞业协议
1.高层管理者;2.技术研发人员;3.高级营销人员;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财务管理人员 。
签竞业协议时约定经济补偿
李律师提醒,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 。
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内容达成一致以后,就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 。
此外,他表示 , 对于在工作中可能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对保守商业秘密的时间、内容以及违约责任等予以详细的规定,以免在发生商业秘密泄露或者滥用时无据可依情形的出现 。
同时,商业秘密的接触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竞业禁止义务 。
离职小贴士
1.除对服务期限有特别约定,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即使用人单位不批准,解除合同行为也是生效的 。
2.如果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就强行离职,可能影响到工资的结算、社保和档案的转移、个人诚信形成污点等 。
3.办理完离职手续后15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
4.劳动者离职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 。
要求离职证明规避赔偿风险
郝云峰表示 , 集体跳槽并非一个法律概念 。
但集体跳槽有可能会涉及到不正当竞争 , 接收该团队的企业可能面临原用人单位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他建议企业应当通过正当途径、采取合法手续招揽人才,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
李学辉表示 ,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然,连带责任的成立,还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行为与其原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原用人单位既可以同时请求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 也可任意选择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
无论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 , 只要该用人单位存在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且因该行为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论该用人单位是否知道其招用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10员工集体跳槽被判支付最高30万元违约金】李学辉建议,为规避用人风险,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最好要对劳动者的履历有所掌握,通常情况下 , 劳动者应当提供原用人单位提供的离职证明书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