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0日,范女士入职某物流公司 , 从事信息录入工作,双方签有期限至2016年7月29日的劳动合同 。2015年9月中旬起 , 物流公司业务调整 , 信息录入业务全部外包给案外公司 。2015年10月15日,物流公司向范女士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业务调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我公司安排您划转部门 , 经与您协商,不同意划转,现我公司与您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0月15日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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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范女士经医院诊断为妊娠9周,当日向物流公司提出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物流公司予以拒绝 。进入诉讼程序后 , 物流公司主张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时对于范女士的怀孕尚不知情 , 范女士当时亦未表明已经怀孕,故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15年10月15日解除 。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5年10月15日之前范女士已经处于孕期,物流公司的解除行为有违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故判决物流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的规定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关系解除后,女职工发现怀孕怎么办?】具体到本案中 , 物流公司虽然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并不知晓范女士已经怀孕,但是在作出解除决定之前范女士已怀孕属于客观事实,故物流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为由和范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 。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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