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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为:西安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三类对象可获医疗救助
【西安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三类对象可获医疗救助】为健全完善西安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近日 ,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西安市乡村振兴局五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聚焦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类别,及时分类实施医疗救助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互补衔接,重点实施二次救助托底保障,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进一体化经办服务,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通知》明确四项基本原则,一是托住底线 , 综合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 , 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措施,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救助水平与西安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公开公正 ,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 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三是统一规范,做实医疗救助市级统筹,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规范统一全市医疗救助政策,加强统筹衔接,切实增强政策制度的公平性,最大限度惠及困难群众;四是高效便捷 。优化救助流程,规范结算程序,实行市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增强救助时效,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
三类对象可获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陕西省户籍且在西安市参加基本医保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救助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二类救助对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
三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 。
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其中,确诊为戈谢病、庞贝氏病的罕见病患者,经指定医院疾病诊断,并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 , 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照三类救助对象类别实施救助 。
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 ,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 。其中,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取得救助身份后 , 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 。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 。未达到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可以纳入救助保障 。
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管理
(一)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选定救助高的救助对象身份给予救助 。
(二)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救助对象身份的 , 当次住院起即可按照相应救助对象身份给予救助 。
(三)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丧失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救助对象身份给予救助 。
(四)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变更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结算时按救助高的救助对象身份给予救助 。
(五)救助对象在住院期间因病医治无效死亡的,办理医后救助时,由其家庭成员(法定继承人)按照医疗救助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 。
(六)救助年度认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其救助身份当次救助当次有效 。
(七)救助对象身份在省域内各统筹区予以互认 , 救助对象跨市参保的,救助身份随参保地转移,由参保地落实医疗救助待遇 。
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
医疗救助主要采取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不含跨省、跨年度情况)仍然较重的 , 实施二次救助 。
资助参保
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年度资助标准按照当年西安市确定的资助标准执行 。参保当年的9月1日以后动态新增的特殊人群(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
门诊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
二类救助对象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门诊慢特病及门诊特药费用和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注射用伊米苷酶、注射用阿糖苷酶α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门诊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实施救助的门诊慢特病病种按照西安市基本医保规定的病种执行且符合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的认定资格 。
住院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 ,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
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 ,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
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起付标准为3800元,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 ,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
三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9600元 , 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给予救助:5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
二次救助
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内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低于80%的统一按照80%比例补齐,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 。
救助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含跨省、跨年度情况)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 , 二类救助对象和三类救助对象按照50%比例给予二次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二次救助限额不纳入医疗救助住院年度救助限额 。
一类救助对象按照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外个人自付费用较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可由民政部门临时救助予以支持 。
医疗救助程序
资助参保
市医保经办服务中心统计汇总当年纳入资助参保范围的特殊人群人数、人员类别及资助标准上报市财政局 , 由市财政局审核并办理特殊人群资助参保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 , 由市医保经办服务中心办理特殊人群资助参保工作 。
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二次救助
●“一站式”救助 。参加西安市基本医保的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实行门诊、住院、二次救助“一站式”救助 。
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后 , 再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
●医后救助 。参加西安市基本医保且“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覆盖的一类救助对象、二类救助对象和需要依申请取得救助身份的三类救助对象 , 实行门诊、住院、二次救助医后救助 。
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须持本人(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ň幼≈ぃ⒈灸甓缺匾募膊≌锒现っ鞑牧稀⒁搅品延媒崴愕ァ⒈救耍ǚǘ坛腥耍┮姓撕偶跋喙夭牧仙昵胍胶缶戎?。属于西安市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不属于西安市户籍的 , 到居住地区(县)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其中 , 戈谢病、庞贝氏病罕见病患者,可参照此程序申请医后救助 。
需要依申请取得救助身份的三类救助对象,须先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取得救助身份认定后,持上述相关材料,再申请医后救助 。属于西安市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不属于西安市户籍的 , 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公示和基础资料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 , 报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批 。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 , 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原因,并通知申请人 。
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 , 在完成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基金汇入救助对象银行账户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说明原因并退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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