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提取柜台提取规定一览


天津公积金提取柜台提取规定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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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
柜台提取是指职工持规定资料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当时进行相关业务审核,审核通过的当日完成资金提取 。审核发现业务需核实处理的,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通知职工 。
代办规定:
柜台提取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提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办理 。
【天津公积金提取柜台提取规定一览】 (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代办人身份证明
1. 代办人身份证 。
2. 职工因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委托他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经公证或中国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
(二)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监护人身份证明
1. 监护人身份证 。
2. 人民法院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材料(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提供) 。
3. 具备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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