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打假基本步骤 淘宝打假教程和注意事项( 二 )


1、(2017)浙0110民初674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产品责任纠纷,原告在被告天猫商城店铺购买百雀羚化妆品,使用后认为没有被告宣传中修复、延缓细胞衰老、消除皱纹等效果,认为被告构成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回货款并3倍赔偿等,但是法院在判决中,虽然认定被告对涉案产品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可认定为欺诈行为,但因本案中原告自认平时经常网购化妆品使用,
并且多次以化妆品涉及虚假宣传为由起诉维权,表明其有目标的选择可能存在虚假宣传的化妆品进行下单购买,因此不会因涉案产品的虚假宣传误导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驳回与原告的诉讼请求 。
2、(2017)浙8601民初2576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产品责任纠纷,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和12月7日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购买菲律宾进口7D芒果干200袋,价款1368元,原告收货后,发现案涉产品的确为进口食品,产品标签上标注国内总经销商:广州市奇新贸易有限公司 。 但被告未提供合格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于是原告向广州市奇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为假货 。 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1368元并支付原告货款十倍赔偿金13680元等 。 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认定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构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故支持返还货款的请求 。 但认为原告短短两天时间购买200袋案涉产品,明显超出正常的生活、消费所需;且原告自认连产品包裹都尚未拆封就直接从包裹缝隙中抽取一袋寄给广州市奇新贸易有限公司鉴定,明显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 。 另外,原告在同期内,多次在不同的淘宝店铺购买与本案相同或相似的海外产品,且基本均未食用,其均以产品无进口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 。 可见,原告购买行为明显有别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规定的保护 。 故原告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 类似的案件裁判还有杭州互联网法院做出的(2018)浙0192民初205号、2017浙0192民初1492号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浙0110民初12560号判决等 。
从杭州市相关裁判文书可以看出,在杭州地区,对于职业打假人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即使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但并不能就此认定为欺诈,因为职业打假人的购买行为明显有别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他们是明知有假而故意去买,因而他们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规定的保护,因此对于三倍或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一般不予支持 。
(二)武汉地区对待淘宝职业打假的司法案例:
1、(2018)鄂0105民初2602号,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年5月12日,原告通过天猫商城网络平台购买被告销售的名为马鞭草油脂黑头导出液的产品24瓶(30ml装),购买金额共计3,576元 。 购买后认为该产品涉嫌虚假宣传,遂向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货款并赔偿货款3倍金额10,728元 。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被告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并非正常消费者(职业打假)的抗辩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食品、药品领域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对知假买假的行为仍应予以支持,而化妆品参照食品药品的规定处理,所以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并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
2、(2018)鄂0105民初948号,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产品责任纠纷,2017年10月22日和10月27日,原告通过天猫商城网络平台购买被告销售的名为伊美寇三合一牛奶美体膜+蜂蜜+玫瑰精油的产品370瓶,单价4元每瓶,产品优惠后购买金额共计1,460元 。 原告购买后认为该产品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却宣称只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才能宣称的美白美体功效,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退回
货款并赔偿货款十倍金额14,600元 。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涉案产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却宣称具有美白功能,违反了化妆品管理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可认定涉案产品系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被告作为产品生产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