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规定


泉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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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规定】 个人账户使用规定
1.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 , 支付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⒉.省上规定的其他支付范围 。
3.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支出 。
备注:
1. 家庭共济账户遵循自愿原则设立 , 参与共济的家庭成员应属于我省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 。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超过2000元的部分,经参保职工本人授权后从个人账户划出 。个人账户基金先于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使用,家庭共济账户涉及多个个人账户的,应指定家庭共济账户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先后顺序 。
2.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或在泉州市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应按本人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后 , 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 。
3. 参保人员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转移,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相互认可,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转移前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应在转入地续保时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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