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养老金调整细则最新消息 2022~2023年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标准


浙江养老金调整细则最新消息 2022~2023年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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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养老金上涨幅度是3.8%,虽然涨幅要比2022年的4%要小 。但是,这也让很多老人心满意足 。这主要是 , 我国每年都将有大量老职工要退休,养老金发放存在着较大的压力 。资料显示,我国未来5-10年养老金发放缺口高达8-10万亿 。所以 , 我国能每年给退休人员涨养老金就很不错了 。
预计今年养老金上调具体方案将会5至7月份公布,并在7月份补发养老金 。这次调整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思路 。其中,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 , 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一致,也就是按人头给,这一点对养老金水平低的更有利;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这一点对缴费年限长的更有利;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 这一点对活得长的和艰苦地区的更有利 。
那具体到各地呢,调整方案和涨幅会有所不同 , 各地的经济状况不同,人均养老金的水平也不同 。
目前2023年养老金调整方案还没有落地,以下以去年方案为参考 。
浙江省202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方案如下:
省份定额调整挂钩调整
浙江增32元/月一是15年以下每满1年每月增加1.5元;15年以上至30年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2.5元;30年以上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 。二是按上年基数增加1.34% 。三是高龄根据年龄增25或50元 。
1、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一律增加32元 。和去年增加30元对比,不降反升 , 提高了2元 。今年绝大多数地区定额调整的标准都降低了 。不降反升的地区,目前只有安徽和浙江,属于另类 。
2、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分为四档,按不同标准调整 。其中 , 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5年~30年的部分,30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分别增加1.5元、2.5元、3元 。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15元兜底调整 。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
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34%增加 。2021年的标准是增加1.65% 。今年不升反降,同比降低了0.31% 。
今年绝大多数地区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的标准都提高了,浙江的做法算反其道而行之,既利好养老金水平偏低的人员 , 又能同时体现多缴多得 。
3、适当倾斜调整
(1)高龄倾斜
截止2021年12月底,男满70岁,女满65岁,并且不到80岁的,每人每月养老金增加25元 , 2021年的标准是27元,同比减少2元;年满8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50元,2021年的标准是54元 , 同比减少4元 。
(2)向其他4类特殊群体倾斜
前两类本次调整后,不低于2021年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水平,低于2021年水平的,按2021年水平确定 。后三类本次调整后,低于198元的,补足至198元 。
案例演示
牛阿姨 , 参加本次调整前,66岁 , 月养老金4500,缴费年限29年 。按照今年的调整方法,每月养老金可以增加175元 , 调整后月养老金水平为4675元 , 养老金增加比例为3.89% 。
计算方法说明如下:
定额调整:32元/月
与缴费年限挂钩:1.5×15+2.5×14=57.5元/月
与养老金水平挂钩:4500×1.34%=60.3元/月
高龄倾斜:25元/月
养老金合计增加金额
=32+57.50+60.3+25
=174.8元/月
见角进元 , 实增175元 。
相关知识:退休金计算公式是什么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 。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 , 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
上述各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按照相关部门法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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