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耕地保护的管理办法


市耕地保护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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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耕地保护的管理办法】市耕地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根据《***国土地*法》、《基*农田保护条例》、《**省实施〈***国土地*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办法 。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办法 。
第三条 *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于种植农作物*土地 。
*办法所称基*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不得占用*耕地 。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负责*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 。
市、县*市、区**门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 。
*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工作 。
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
第五条 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原则 。
第六条 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
第二章 耕地*常保护
第七条 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农田保护面积;
*三*新增耕地面积;
*四*其他内容 。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农田保护面积;
*三*其他内容 。
第八条 耕地保护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市**定期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对县*市、区***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着*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九条 *门应当会同*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 。
基*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
第十条 各级**应当加大基*农田建设投入,*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和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 。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污染 。
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 。
有条件复垦*,县*市、区**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
没有条件复垦*,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
第十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基*农田*,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耕地排放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水、固体*等污染物 。
第三章 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五条 依法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 。
耕地开垦费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法定倍数收缴;占用基*农田*,按照法定倍数*最高值收缴;使用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按照指标交易价格收缴 。
使用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
第十六条 依法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基*农田*,县*市、区***应当依照被占用*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 。*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应当依法申请易地*补划 。
第十七条 县*市、区***应当对提供占补平衡指标*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 。
第十八条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县*市、区***负责;
*二*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所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
第四章 农村土地整治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尊重农*愿,*农民权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整治包括:
*一*耕地和基*农田整治建设;
*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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