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客怎么样(青客公寓押金)( 二 )


法院认为,魏某锋拒不移交财务会计资料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对两公司进行全面审计,财产线索难以追查,破产案件难以顺利推进,侵害了公司数千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其行为已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活动,依法应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
最终,西湖法院依法决定对魏某锋采取司法拘留15日 。
难点:以非法集资名义立案尚不多见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欧阳昆泼认为,对长租公寓类型案件如何定性是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道选择题 。目前涉及罪名较多的,主要是合同诈骗犯罪、非法集资相关犯罪等 。实践中警方多以合同诈骗名义立案调查,以非法集资名义立案的情况尚不多见 。
垦丁律师事务所楼夏青向南都采访人员表示,长租公寓类型案件与P2P非法集资模式具有高度相似性 。她说,“长租公寓运营方是进行真实合法经营还是将公寓作为敛财工具,囤积资金后就抽身跑路,就目前长租公寓行业鱼龙混杂的情况,上述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存在 。”
楼夏青指出,是否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的逻辑在于,在运营长期公寓的过程中,存在某一时点出现长租公寓运营收入已无法覆盖支付房东的租金及运营成本的情况,或者在“高进低出”的经营模式下,长租公寓运营方在明知没有能力向房东分期支付租金,也没有能力为租客提供稳定租房,却仍然签订租房合同,意在骗取租客租金 。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欧阳昆泼告诉南都采访人员,若长租公寓公司构成上述罪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
欧阳昆泼介绍说,针对股东,刑法上只明确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需要股东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至于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在长租公寓案件中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取决于该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同时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否则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很难追究前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
监管:多地提示风险并发布文件
长租公寓背后的租金管理话题持续引发 。在房天下CEO刘坚看来,行业洗牌是任何新兴行业的必经阶段,“而在未来的存量房时代,长租公寓模式作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一种形态,形成专业化、机构化的发展模式有助于促进长期租赁市场的发展 。”
刘坚告诉南都采访人员,良性健康的长租公寓行业经营模式需要一个规范的市场环境,作为市场参与者的各家机构也要保持良性竞争,打价格战既不能实现自身盈利,又不利于长租公寓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保持盈利才能保住长租公寓的口碑不倒 。
针对长租公寓品牌频频爆雷这一现象,近期我国住房租赁领域终于有望迎来首部条例性文件 。
9月7日,住建部发布关于《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涉及“租金贷”等热点问题,对长租公寓“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经营风险亦做出相关规定 。此次意见征集从9月7日起,10月8日截止 。
《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
杭州、西安、成都等城市除了发布风险提示及摸查外,更陆续出台相关新规,要求银行监管长租公寓运营商租金 。
9月1日,上海、广州行业主管部门发出《住房租赁市场风险提示》,提醒房东和租客要警惕公司“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经营风险,防范“租金贷”风险,加强风险防范,避免经济损失 。近期,成都、合肥、重庆等地也密集发布了《住房租赁市场风险提示》 。
除了发布风险提示,一些地方还出台了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新政 。
8月17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8月3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房屋委托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房屋承租人收缴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等租赁资金,均应缴入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