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增值税又出了一个新政策!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 )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 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 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 。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
(二)一般计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13年8月1日起, 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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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使用过的汽车发票如何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 凡按规定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应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 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可以放弃减税,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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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哪些信息?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 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 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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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完成后, 买卖双方应持哪些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交易完成后, 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一)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 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 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 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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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的原则是什么?
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 。 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 同时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
政策依据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
3.《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3号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以上为二手车直接相关文件)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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