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增值税又出了一个新政策!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税局发布有关增值税政策新公告!为了更好的理解新政, 本文以问答形式对二手车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 。 1
两部门发文明确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
5月1日起执行!

刚刚!增值税又出了一个新政策!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文章插图

财政部 税务总局昨日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文件规定, 为促进汽车消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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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问题理清
二手车交易涉税问题
为了更好的理解新政, 以15个问答对二手车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 。 1
什么是二手车?
二手车, 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即原农用运输车, 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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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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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哪些?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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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经营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 包括下列内容: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 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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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应如何开具发票和交税?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 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 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 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销售旧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减按2% 。 所称旧货, 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以下简称17号公告)规定,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
除上述行为以外, 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3号公告)规定,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 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
举个例子,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二手车代理销售业务的二手车经销企业, 甲公司的经营模式分两种, 第一种:收购二手车时不办理过户登记, 销售时该二手车直接从卖方过户到买方, 由卖方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甲公司不预付货款, 按买方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与卖方结算货款, 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在这种经营模式下, 甲公司不属于销售行为, 不征收增值税,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 需要注意的是, 满足代销条件时甲公司虽不缴纳销售车辆的增值税, 但对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需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
第二种: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 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 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 根据17号公告规定,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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