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寺回应注册666个商标( 二 )


他指出 , 在疫情的冲击下 , 大众化的标准服饰品牌日子更难过 , 实体端的销售至今尚未全线复苏 , 而国内外品牌纷拥而上加码线上业务 , 新电商平台崛起 , 大众化标准化产品大多以价格博弈冲击原有的用户基本盘 , 导致森马之类的品牌收入微乎其微 , 但在线上线下经营成本居高不下 , 关店、利润下滑是大势所趋 。 在疫情后时代 , 对于森马之类的大众性价比品牌 , 市场需求依然很大 , 需要加强线上线下统一品牌、产品、价格、服务等 , 特别在产品性价比与品质感上下功夫 , 做市民大众需求的品牌 。
商标权保护期限
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 。 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 , 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 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 , 需要继续使用的 , 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 , 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 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 , 注销其注册商标 。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
商标侵权四个要素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 ,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 , 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少林寺回应注册666个商标】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 , 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 。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 , 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 。 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 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 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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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一茶饮店商标侵权被判赔偿3.5万元
江苏省南通市区某茶饮店因在销售的奶茶系列产品中使用了“COCO”标识 , 被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 近日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 判令被告南通某茶饮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万元 。
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馥邑公司”)经商标权人许可 , 有权在中国内地使用“CoCo”相关的注册商标 , 并可以自己名义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 2019年9月 , 馥邑公司发现南通市区某茶饮店在店招、饮品杯、包装袋等多处使用“MILK COCO”“COFFEE COCO”标识及与“CoCo”注册商标中精灵头图形近似的图形 , 并在某电商外卖平台上以“COCOtea茶”提供外卖服务 , 外卖店铺头像、宣传照片等也使用了与“CoCo”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 随后 , 公证人员根据馥邑公司的申请 , 对该茶饮店销售涉嫌侵害“CoCo”商标权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
馥邑公司认为 , 该茶饮店的恶意侵权行为 , 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 遂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该茶饮店停止侵权行为 , 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
法庭上 , 南通某茶饮店辩称 , 馥邑公司就单独的“COCO”文字并不享有商标权利 , 其从未使用过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 不构成商标侵权 。 此外 , 其仅进行线上销售且经营时间较短 , 未对馥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作为茶饮经营者 , 在其店招、商品包装、网店名称等多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 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 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侵权情形 , 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 , 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 , 法院综合各项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 据此 , 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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