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履行监督职能,根据《宪法》、《民法》、《物权法》、《各级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瓯名苑第二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JISC是小区业主大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监督和评估业委会的工作,并向业主和业主大会(楼委会)报告工作 。
第三条JISC的工作宗旨是充分反映业主的意愿,维护公平正义,确保遵守规定,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促进社区良好的公共道德,制止违反规定和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让全体业主真正参与社区重大问题的决策,努力建设和谐舒适的社区 。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4条JISC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委员三人,共五人 。
第五条JISC委员实行任期制 。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
第六条JISC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是物业管理、财务审计等工作组 。,负责专项工作 。
第七条JISC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监管规章制度;
(2)参加JISC和建筑代表大会,列席行业委员会会议;
(三)对业委会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四)对业委会签订的合同内容和决定进行监督;
(五)听取和受理业主对业委会及其成员的投诉;
(六)对违反纪律的业委会及其成员进行警告、警告或者罢免;
(七)接受业委会提交的向JISC备案的工作报告;
(八)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
第八条JISC的经费来源于行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 。
第三章监事会成员
第九条JISC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小区物业的产权人或共有人(以产权证为准),是本小区的永久业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办事公道,社会信誉好,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欠缴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基金)等费用;
(四)有必要的服务社区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的组织能力,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本人或者近亲属不在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工作的;非物业管理企业合伙人;不持有物业管理公司股份(从上市公司购买的除外);
(6)无犯罪记录 。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JISC会员:
(一)业委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二)侵害社区公共权益的;
(三)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调查处理尚未结案的;
(五)不执行业主大会、建筑代表大会和监督委员会的决定的;
(六)长期不在社区居住,履行职责有困难的人员;
(七)经常无故不参加社区公益活动者 。
第11条JISC成员的义务:
(1)遵守社区的规章制度;
(二)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能;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
(四)充分听取和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5)完成JISC交给的任务 。
第12条JISC成员的权利:
(a)对JISC的决定或决议行使投票权;
(二)质疑和制止社区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三)批评和制止业委会及其成员有损社区声誉或公众权利的行为;
(4)定期对业委会的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和评估;
(五)组织开展与监督相关的活动 。
第13条JISC成员的选择:
(1)经推荐或他人推荐,可以成为JISC候选人;
(2)JISC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3)JISC的主任和副主任由会员选举或推选产生 。
具体产生程序将按照换届选举筹备组制定的选举办法执行 。
第十四条JISC委员的职务终止 。JISC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动终止:
(一)不再是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二)向业主大会或者监督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
(三)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在任职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在JISC委员选举过程中,有利益诱惑或承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他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六)隐瞒事实,经查证存在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15条JISC成员的解雇 。JISC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JISC应当暂停其职务,并及时提请业委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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