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和应用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和应用)
应急标志灯具用于指示疏散出口、疏散路线、消防设施位置等重要信息 。一般用图形标注,有时用辅助文字信息标注 。
应急照明灯具是为疏散和消防提供照明的灯具 。带应急照明标志的复合灯具有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两种功能 。

定义和电源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
3.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为人员疏散和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种消防应急灯和相关装置组成 。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2013
2.0.19应急照明:因正常照明停电而启动的照明 。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 。
2.0.20疏散照明: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识别和使用的应急照明 。
2.0.21安全照明: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中的人的安全的应急照明 。
2.0.22备用照明: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或暂时继续的应急照明 。

10.1.1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采用一级负荷供电:
2类高层民用建筑 。
10.1.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应由二级负荷供电: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 1500座以上的电影院、剧院,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建筑面积3000m2以上的商店、展览建筑,省级(市)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建筑,以及室外消防用水量25l/s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
10.1.3除本规范第10.1.1和10.1.2条外,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还有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和超大型公共建筑,其供电在一类负荷中应被认为是特别重要的负荷 。
3.0.2主要负载应由双电源供电 。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得同时损坏 。(GB50052)
3.0.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双电源供电外,应增设应急电源,禁止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电源系统 。
2设备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
3.0.7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由两路供电 。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6kV及以上电压的专用框架空线路供电 。
3.0.4下列电源可用作应急电源:
1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
2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供电的专用馈线 。
3蓄电池 。
4节干电池 。

注意:
1.在许多现有建筑中,由一台柴油发电机或独立于两个市电的第三个电源来带属于一级负荷的消防负荷是惯例;
2.无论何种负荷水平,无论何种供电方式,建筑物内的疏散和疏散指示标志都需要配备电池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3.9.13火灾期间,各类消防电气设备的最小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表13.9.13的规定:

照明要求:
备用照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0.3.3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室和消防器材室应设置备用照明,其操作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 。
规格之间的差异:

应急照明的电源和时间:
1.备用照明:
两个市电电源就足够了 。设计中采用单向市电+柴油发电机;两台市电+柴油发电机 。
根据规范要求,连续供电时间,即备用照明光源的点亮时间≥180min 。
有些设计师下意识的受到180min的影响,加大了电池供电 。
所有规格中都没有备用照明电池的要求 。
如果只有一个电源,这个时候加个电池是可行的 。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讲义上说的很清楚,备用照明可以用普通灯具,双电源供电 。
2.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电源和时间
一路市电+电池,两路市电+电池 。
供电时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医疗建筑、老年建筑、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小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小于0.5h
请注意,其他规范和地方标准对此可能有不同的要求,应遵守项目所在地地方标准的要求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应急照明的联动控制:
4.9.2火灾确认后,全楼疏散通道的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从火灾发生的报警区域依次启动 。所有系统进入紧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超过5s 。
注意:
从目前的规范来看,大概有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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