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济高速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晋济高速

晋济高速公路(晋济高速公路31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晋济高速公路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现场 。晋城新闻网资料图
2014年3月1日,山西至济南高速公路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式列车相撞,导致一起危化品爆炸惨剧,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42辆汽车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 。
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调查组宣布66人被问责,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
时隔4年,参与调查的河南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原副局长刘被认定犯有玩忽职守罪,获刑3年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刘除犯玩忽职守罪外,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
特大事故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山西省政府作出检查 。
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山西省泽州县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式列车(车牌为晋E23504/晋E2932、豫HC2923/豫H085J)相撞 。前车甲醇泄漏起火,另外两辆危化品运输车和滞留在隧道内的31辆运煤车辆被点燃引爆 。
2014年3月13日,国务院批准成立“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
2014年6月,国务院对晋济高速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事故作出处理 。经调查,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山西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杜涛等33人被司法机关控制;给予晋城市委副书记、市长刘润民等33人党纪政纪处分;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
根据有关规定,对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杜、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刘、河南省孟州市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唐宝才等3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山西省晋城市副书记、市长刘润民,河南省孟州市副书记、市长刘文年行政记过处分 。
论文查询裁判文书发现,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原副局长杜涛等河南、山西两省涉及事故的官员,分别于2015年、2016年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被判刑 。
近四年后,道路运输管理局的一名副局长被判渎职 。
2014年4月22日,事故发生后,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传唤刘 。当日,刘因涉嫌玩忽职守被监视居住 。两天后,他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被拘留 。
刑事判决书,孟州市人民法院显示,刘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玩忽职守,致使肇事车辆长期营运,非法通过年检,非法营运,进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 。
法院审理查明,早在2012年8月13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在全市开展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时,就要求所有挂靠营运的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停止营运,清退营运市场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已制定《关于清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告》,但被告人刘在此活动中疏于监管,致使事故车辆豫HC2923/豫H085J悬挂式危险货物罐车(挂靠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清理出营运市场 。
刘自2012年初开始分管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管理处,对货运处危险品车辆年检疏于监管 。导致货运部门违反国家规定,将河南正拓罐车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计量报告作为质检报告,导致659辆危险品罐车违规通过年检,其中装载介质由二异丙胺变更为甲醇的豫HC2923/豫H085J于2013年5月3日违规通过年检 。
2014年3月1日,车辆行至晋济高速山西省晋城段岩后隧道时,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爆炸事故,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 。国务院调查组报告称,该车未安装紧急切断阀,罐壁厚度不符合国家规定,严重违反《液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罐车技术要求:金属常压罐》(GB18564.1-200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标准 。
据法院查明,被告人刘利用其担任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分管驾校、货运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多名驾校校长及相关公司人员贿赂17次,共计受贿23.8万元 。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8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 。
2017年11月17日,孟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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