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新规影响是什么( 二 )


因此 , 笔者认为 , 为规避法律风险 , 自然人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 , 订立合同日与实际转款日应该尽量避免横跨每月的20日(每月20日定期公布LPR) 。
2. 此前已被生效判决确定应承担超过四倍LPR以上利息的借款人 , 能否依据新的修改决定申请再审?
针对2020年8月20日前已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 , 案件的既判力优于溯及力 ,  因此 , 此前已被生效判决确定应承担超过四倍LPR以上利息的借款人 , 不能依据新的修改决定申请再审 。
3. 新规定对“对赌”中股权回购价格的影响如何?
新规适用的范围应为民间借贷纠纷 , 对其他非民间借贷纠纷仅具有参照意义 , 影响不大 。但实践中也存在着24%的利率上限从民间借贷范围向外渗透的现象 , 比较典型的是影响“对赌”中股权回购价格 。对赌的回购价格作为股权价值调整机制与民间借贷的性质有所不同 , 其需要综合考虑股权融资的风险、期限、回购方的过错程度等 , 理论上不能简单依据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 , 控制对赌回购的价格 。
但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考虑回购价格时 , 往往会遵守法律规定的24%的红线 , 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因此 , 根据上述推断 , 笔者认为新规施行后很有可能对“对赌”纠纷中股权回购的价格产生一定影响 , 导致对赌的收益无法超过四倍LPR 。
4. 仲裁机构在裁判过程中应否适用该新规?
仲裁机构应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 一直是实践中争议的焦点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 。但仲裁机构并不属于法院系统 , 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及仲裁规则中的仲裁程序 , 并依据法律作出裁决 , 因此仲裁庭在审理案件中不必然受最高法司法解释的约束 。
尽管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仲裁庭没有必然的约束力 ,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庭鲜有拒绝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形 , 因此 , 笔者认为 , 出借人如期望另辟“蹊径” , 借助仲裁程序谋取超过LPR四倍的高额利息 , 恐怕也很可能难以如愿 。
5. 此次民间借贷调低利率后对小额贷款等公司放贷业务有何影响?
新规施行后 , 原先约定利率上限为24%、36%的借款合同的制式文本 , 是否需要修改?
《民法典》第680条明确规定 , “禁止高利放贷 ,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这是第一次从立法层面上对高利贷进行规制 , 虽仅是原则性规定 , 但也体现了立法机关对高利贷现象的重视 , 本次新规所明确的利息约定不得超过一年期LPR的4倍 , 也是最高法为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的具体规定 。
虽然单纯的高利贷行为本身不涉嫌犯罪 , 但是如果该行为符合《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构成要素 , 则很可能会被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即便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 在当前国家清理高利贷的严峻形势下 , 也很有可能出台其他规定对该类高利贷行为进行规制 。
【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新规影响是什么】当前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合同格式文本的利率上限超出了15.4%(浮动利率仅做参考) , 因此 ,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 , 减少合同签订后的不确定性 , 建议将利率上限调整至一年期LPR的4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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