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新规影响是什么

2020年8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 , 发布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 , 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 。
新规的出台往往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对实务影响发生变化的问题 , 本文将为大家带来细致解读 , 以期对新司法解释的理解有所裨益 。
一、新规确定一年期LPR四倍的司法保护上限 , 并以浮动利率机制的“一线两区”取代原“两线三区”的规定
1. 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由此可知 , 民间借贷新规以一条“红线”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取代了原有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利率规定 , 自此新规施行以后借贷双方约定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的利息部分 , 将一律不受司法保护 。
2. 不仅如此 , 《民间借贷新规》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 , 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 ,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 也可以一并主张 , 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就意味着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保证金”、“延期费”、 “服务费”、“中介费”、“违约金”等其他费用 , 也将与约定利息合并后一并纳入四倍LPR的上限内进行考量 。

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新规影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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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规施行后的适用规则解读
1. 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前法院已受理的 , 且在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后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 。
2. 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之间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 , 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新规》实施之后起诉的 , 适用新规 , 由合同订立时的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司法保护上限 。
3. 2019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 , 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的 , 适用新规 , 由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没有LPR , 因此《民间借贷新规》中明确这类情况可参照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司法保护上限 。
4. 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新规实施之后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 , 适用新规 , 由合同订立时的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司法保护上限 。这一情况下 , 双方借贷合同订立时即确定了利率保护上限 , 不再调整 。
三、新规增加完善了职业放贷、高利转贷无效情形
1. 新增加了职业放贷无效 , 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 , 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无效 。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纪要中“授权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期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
2. 完善了转贷无效情形的认定 , 新法将原规定中借贷合同无效情形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 , 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明显放宽了无效的认定标准 。其次 , 将原第三款修订为“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 , 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无效 , 进一步体现法律对转贷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 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
四、新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调低后的实操细节及实务影响
1. 判断利率是否超过上限 , 应以何时的LPR为准?
由于LPR属于浮动利率 , 每月均会发生变化 , 那么一旦发生纠纷 , 应该如何判断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呢?以本次修改来看 , 应当以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时的LPR为判断标准 。但依据《民法典》第679条规定 , 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因此 , 判断双方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 实际上应当以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的LPR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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