挫伤的意思 磋商的意思

假意磋商,造成损失怎么办【案例】
范某素与杜某不和,当范某得知赵某要 *** 自己的火锅店,价格非常优惠,而杜某也有意向购买时,范某便想从中作梗,使杜某不能以那么优惠的价格购买赵某的火锅店 。范某虽然根本没有购买赵某火锅店的意图,但还是与赵某进行了谈判,并且所出的价格比杜某的出价高出了10% 。当赵某与范某谈到实质性问题——即何时签订合同时,范某总是以自己还没准备齐全为由拖时间 。面对高价诱惑,赵某没有把范某的拖延时间放在心上,确实有意将火锅店转卖与范某,并与范某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也坚决拒绝了杜某的意向 。然而,当杜某高价购买了另一家火锅店后,范某立即找到赵某,表示自己因为 *** 的问题,暂时不想购买赵某的店了 。而此时,赵某已经错过了更佳 *** 时机 。由于赵某急需资金,因此,只能以非常低的价格将火锅店 *** 了 。赵某认为在火锅店 *** 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完全是由于范某的行为造成的,要求范某赔偿损失 。范某不同意 。赵某只得诉至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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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果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恶意磋商,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损害对方利益的目的,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的情况 。这种行为主要是由行为人的故意造成的,其目的在于为了损害对方利益,拖延时间,造成对方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 。本案中,范某在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的情况下,为了阻止杜某购买而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进行谈判,致使赵某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其行为符合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应当进行赔偿 。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挫伤的意思磋商的意思】(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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