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标准个人商品买卖合同5篇( 二 )


二、对于实际交付是否符合约定的认定原则
审定实际交付是否符合约定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合同系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最主要组成部分 。其中关于商品房的一些特征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的约定,均应被视为对于标的的描述 。
(二)规划说明 。由于规划必须经国家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出卖人才能进行施工,而出卖人施工也必须按照规划方案进行 。由于规划方案将决定买受人房屋的朝向、采光、通风,以及公共面积分摊的问题,这些虽然在合同中有所体现,但不可能全部体现,因此,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必须如规划设施 。
(三)样板房 。出卖人为促销,常制作样板房以吸引消费者 。但这属于凭样品的买卖 。在样品买卖中,出卖人应担保其交付标的物与货样有同一品质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而样板房其应担保其他所售房屋与其同样的品质 。一般样板房都进行了装潢,对于装潢是否属样品,这应视出卖人如何处理而定,如出卖人在样板房内或有关附加说明中,明确装潢仅为参观所需,而不属样板之列,则装潢不具有样板效力,若出卖人未予明示,则买受人有权将其视为样板之列,出卖人对买受人取得的房屋应尽相同标准进行装潢 。如何对待样板房的隐蔽瑕疵,购买者的房屋是否也允许有此瑕疵?这里所指隐蔽瑕疵,是指买方尽交易上的注意未能发现的、且非卖方故意不告知的瑕疵 。《合同法》第169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这样的规定类似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13条规定的“适销性品质”,即:(1)合同项下的货物在该行业中可以无异议地通过检验;(2)如果出售的货物是种类物,则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在该规格范围内具有平均良好品质;(3)货物应适合于该商品的一般用途;(4)除非允许有差异外,所有货物的每一单位在品种、品质和数量方面都应当相同 。因此对于样板房隐蔽瑕疵,如果买受人购买时并不知晓,买受人所购房屋的质量仍应按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处理 。
三、各种具体情况下的认定规范
(一)关于位置和楼层 。这在各商品房合同中都会有规定 。而出卖人所交付的房屋的位置以及楼层均应与约定相符,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如果,出卖人所交付的房屋与约定的不符,这就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
(二)关于房屋朝向、间距:房屋因外面环境不同,可分为景观房和非景观房 。景观房系指凭楼可眺望大海、树林、青山等风景的楼房,这些楼房以风景为卖点,价格较一般非景观房价格要偏高,而这些房屋对朝向、间距的要求非常高 。如果朝向、间距误差直接导致景观效果反差很大,应即视为根本性违约 。而相对于非景观房,即一般景观房而言,朝向、间距问题主要影响通风、采光,但这种影响要小于对于景观房的影响 。现出卖人从考虑采光角度,开发楼盘一般都选择偏南方向,至于违约认定,应根据受朝向改变影响通风、采光程度而定 。对于间距,这将直接影响部分楼层房屋的日照时间,如果购买人所购房屋由于楼房前后造之间间距缩小而导致日照影响,应视为违约,至于违约程度,应根据受影响程度而定 。(三)关于房屋面积 。由于商品房一般都采取预售方案 。签订预售合同,房屋一般都处于建造之中,由于房屋建造允许与规划设计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误差 。合理的误差不能认定为出卖人的过错,所以对于该合理的误差,不能算定为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而要求出卖人对此承担责任 。但对于超出合理误差范围之外的误差,应视为出卖人的过错,出卖人应对超过部分承担责任 。而房屋面积计量,一般采取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计算 。
标准个人商品买卖合同3
甲方:(采购单位)
乙方:(供货单位)
一、经双方平等协商,甲方向乙方采购窗帘明细如下:
1、一楼教室:艾菲尔铁塔布合计用布176.8m,做2.7m高,计:12278.00元 。
2、二楼教室:苹果绿珍珠绒布,合计用布173.6m,做2.2m高,计:8246.00元 。
3、办公室:12公分灰色毛条,合计用布62.8m,做2.5m高,计:3957.00元 。
4、共计贰万肆仟肆佰捌拾壹圆整(¥:24481.00元),实收贰万叁仟叁佰捌拾圆整(23380.00元)附送办公室蓝色卷帘2个 。
二、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之内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加工并安装完毕,争取提前3-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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