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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 , 采取平时考查与考试两种方法 。平时考查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和操作演示等;考试指期末考试 。
第三十三条 小学毕业考试由乡(镇)统一命题 , 初中毕业考试由县(市、区)统一命题 , 但均不得统一印制考卷、统一评卷 , 由学校自行组织考试 。
第三十四条 考试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命题 , 不得命偏题、怪题和超纲题 。考试可采取闭卷、开卷两种形式 。小学学科成绩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与待及格的计分办法(亦可采用其它等级计分办法) , 初中可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 。
第三十五条 学期成绩总评不及格的学科 , 应予以补考 , 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 在学生自愿的原则下 , 可进行多次补考 。学期成绩虽及格 , 但学生本人对该科成绩不满意 , 经本人申请亦可一次或多次重考 , 直至本人满意为止 。补考或重考的最好成绩视为学生的最终成绩 。
第三十六条 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 , 由任课教师推荐 , 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提出申请 , 经学校批准 , 可以单科免考 。
第三十七条 学生操行评定一学期进行一次 , 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评定 。评语由班主任征求其他教师的意见写出 。经学生代表讨论 , 最后与学生本人见面并同意后方可为学生的操行评定 。评语要能全面反映学生的品行 , 指出主要优点、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评语应多用鼓励性语言 , 少用结论性评价 。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期末评价包括学业成绩和操行评语两部分 , 由班主任分学期填写在学生学籍表上 。学生的学业成绩只通知本人 , 不公布、不排队 。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 。
奖励分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共青团员”或其它单项奖等 。
奖励分为校级、县(市、区)级、省辖市级和省级 。高一级奖励必须在低一级奖励中产生 。
对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劳动、社会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 可评单项奖 。
学生所受奖励除颁发证书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外 , 要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
第四十条 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 , 要耐心教育 ,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 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 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各 。学校不得对受处分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 , 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 , 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 , 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 , 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后申报 , 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 , 经校长签署后公布 。
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 处分撤销后 , 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
第四十一条 对于触犯法律 , 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 , 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 , 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 , 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 , 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 , 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依据《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 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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