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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 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 , 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 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 , 确保素质教育的实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小学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各类教育机构 。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学校五级管理体制 。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进行宏观指导 , 负责建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管理系统 。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实行宏观管理 , 直接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籍 , 汇集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 及时、准确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 , 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 , 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建立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 , 及时、准确向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
乡(镇)负责辖区内小学段学籍管理 , 负责颁发小学毕业证书 。其管理机构可设在乡(镇)中心学校 , 建立健全辖区内小学段学籍档案 , 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时报送小学段学籍信息 。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 , 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学校应逐步实行学籍电子管理 , 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现代化 。学生学籍和相关的统计资料(如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等)应按年度分类整理 , 及时归档 。
下一级学籍管理部门应每学期向上一级学籍管理部门上报一次学籍信息 。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 , 应有利于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 , 有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与提高 , 有利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 , 有利于调动儿童少年就学和社会各界助学、办学的积极性 , 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 , 公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 , 实行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报到 , 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
第六条 民办学校(含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按民办机制运作的改制学校、分校等 , 下同)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办法招收新生 , 新生名单等学籍数据及时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 , 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 。
第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的 , 须在开学一周内由其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办理延期入学手续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
第八条 公办学校严禁招收“择校生” , 严禁举办复读班 , 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 。举办各种类型的实验班 , 小学应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初中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第九条 要合理配置和利用教育资源 , 义务教育阶段要逐渐向小班额过渡 。现阶段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尽可能按标准班额(小学40至45人 , 初中46至50人)设置 , 小学班额最多不得超过50人 , 初中班额最多不得超过56人 。
第三章 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 , 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 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学证明 , 由学生监护人携带转学证明、学籍档案和家庭户口迁移、家长工作调动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 。转入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转入学生 。转出、转入学生均需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般应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 。
第十二条 学生由公办学校申请转入民办学校就读 , 原就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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