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岭公司简介 东岭公司( 三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10日颁布(2019)陕0303执恢266号显示,法院于2019年0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陕西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岭房地产其他案由一案,因东岭房地产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对东岭房地产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东岭房地产及单位罗新锁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新京报采访人员获悉,让东岭房地产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为案号(2017)陕0303民初744号裁判文书 。
判决书显示,原告陕西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恒公司”)称,原告是宝鸡市东风路38号院三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持有土地证 。近一个月以来,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西北分公司”)、东岭公司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该院土地上非法施工、建洗车台、修建道路、挖地基、打模板等 。原告多次阻挡,被告倚仗人多仍强行施工 。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业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
被告东岭公司称,被告是以宝鸡新东岭城市综合体拆迁指挥部办公室指令进入施工现场的;本案被告与原告无法律关系,故不存在侵权 。原告与拆迁指挥部发生的是行政争议行为,其应据此提起行政诉讼,故应驳回原告起诉或中止本案的审理 。
法院判决,被告中建三局西北分公司、东岭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对原告位于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38号院土地权侵害,并恢复原状 。
新京报采访人员 林子 赵毅波 编辑 孙勇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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