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 二 )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双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公用征收、没收、罚款
收取利息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利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
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无人继承的遗产
【所有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 。
先占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
添附
①附合
②混合
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 。
③加工
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
善意取得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
②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扩展资料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 。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 。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 。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 。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 。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 。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
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 。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 。
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 。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 。在我国《物权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指出:财产所有人按照法律对自己的财产拥有使用 、处分、占有等合法权益,明确了从法律的角度判定财产归属以及相关权益,是一种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
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 。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 。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中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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