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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贷款通则是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 。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该通则 。
根据《贷款通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 。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
第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扩展资料:
《贷款通则》其它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不良贷款的***:
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 。在报上级行的同时,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
第三十六条 不良贷款的考核:
贷款人的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 。贷款人应当对所属分支机构下达和考核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的有关指标 。
第三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账贷款的冲销:
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照呆账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 。
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 。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贷款通则
2根据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限制有哪些【法律分析】:对借款人有以下限制:1、不得在1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
【法律依据】:《贷款通则》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
3贷款通则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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