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损失和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损失属于什么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赔偿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费用承担

赔偿损失和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损失属于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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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和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损失属于什么责任】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4条第(二)项分析 , 损失主要包括为准备签订、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和签订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支出的费用 , 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根据《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 , 发包人有过错的 , 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 从文义上看 , 解释先是在第3条第1款默认了工程不合格是因承包人过错所致 , 而后在第2款结合发包人也有可能存在过错的实际情况 , 再予补正 。因此 ,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过错性质和程度对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主案例中 , 法院对于修复费用和鉴定费用的承担 , 即是按照发包人邓明华和承包人唐水平之间的过错责任进行判决的 , 认为邓明华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唐水平施工 , 且在第一次整改过程中没有及时要求唐水平更换玻璃 , 造成唐水平多花费整改费也存在过错 , 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对承包人而言 , 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 当然会给其造成损失 , 但承包人是建设工程的建设者 , 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因承包人的过错导致工程不合格也是最为常见的现象 , 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导致发包人的合同目的落空 。如果工程不合格的主要过错在承包人 , 那么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相应损失 , 例如向发包人赔偿因修复导致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支付修复费用 , 以及在“甲供料”的情况下赔偿发包人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等等 。
2013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13版合同示范文本》)第5.4.1条新增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 , 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 , 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此外 , 如果承包人没有资质承包工程 , 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 , 承包人也应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 。如果发包人对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有过错的 , 应按过错程度和实际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
《2013版合同示范文本》第5.4.2条新增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发包人有过错的情形主要有发包人迫使承包人不合理地压缩工期 , 强行要求承包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强行要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发包人自身提供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质量不合格 , 发包人提供的勘察或设计图纸等基础资料本身存有缺陷等等[1] 。
在上述情况下 , 如工程最终验收不合格 , 则发包人具有明显过错 , 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 , 在发包人存在上述情况的同时 , 作为承包人 , 应尽到注意和提示义务 。比如在发包人迫使承包人不合理地压缩工期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 , 承包人有权拒绝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即有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 , 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文参考案例1中 , 发承包人就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产生了争议 , 承包人认为是由于发包人基层混凝土强度不足导致质量问题的 , 但法院认为 , 承包人作为专业施工人员 , 有检验并提醒发包人的义务 , 应当对基层混凝土强度以及表面强度进行检查 , 并向发包人提出建议 , 进行补强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 , 具有很强的人身信赖性的基础 , 承包人作为值得信赖的专业施工人 , 理应对其施工的材料和基础资料予以必要的审查、核实和检验 , 否则即应视为不作为 , 也应为不作为承担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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