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意思举例说明 追索权是什么意思( 二 )


2. 保理商应加大应收账款确权工作 。在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不仅应依法审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确定性,避免受让虚假的、违法的以及无法确定的应收账款,比如缺少货物发票、货权确认书等债权凭证;还应当向债务人及时有效通知债权转让的事实,必要时设置债权核查的异议期条款 。特别指出,实务中因债权转让未有效通知债务人,导致保理商丧失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惨痛教训 。对此,建议保理商对债务人在回执盖章采取面签机制,必要时核查债务人的实际使用公章和工商备案的公章,确保公司与印章合一 。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 。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津高法〔2014〕251号)
十一、相关概念的解释
10.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不承担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的义务,仅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其他金融服务 。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债权人追索已付融资款项并拒付尚未收回的差额款项,或者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二)》(津高法〔2015〕146号)
八、保理商的权利救济
债务人未依约支付全部应收账款时,保理商提出下列主张的,应予支持:
1.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已经送达债务人的,保理商要求债务人支付全部应收账款 。
2.债权转让通知没有送达债务人的,保理商要求债权人积极向债务人主张支付全部应收账款,并按保理合同约定将相应款项给付保理商 。
3.债权人负有回购义务的,保理商要求债权人返还保理融资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 。
4.债权人的回购义务履行完毕前,保理商依据保理合同及债权转让通知要求债务人付款或者收取债务人支付的应收账款 。
债权人履行回购义务后,保理商应将应收账款及其项下的权利返还债权人,债权人取得基础合同项下对债务人的相应债权,保理商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还款 。前述所称回购义务是指债权人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后,当发生保理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应依约从保理商处购回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2015年)(节选)
3、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的诉讼主体
(1)隐蔽型、有追索权的保理 。保理商(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企业)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不能收回保理融资款的,有权依照保理合同的约定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保理商(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企业)为原告,应收账款债权人为被告 。因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未向债务人送达,故保理商(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企业)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偿还应收账款的请求不予以支持 。
(2)公开型、有追索权的保理 。保理商(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企业)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不能收回保理融资款的,有权依照保理合同约定选择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或债务人主张权利 。如果保理商(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企业)先行选择起诉应收账款债务人要求其偿还应收账款而债务人未予偿还的,保理商可以再行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前海蛇口自贸区内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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