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摄影行业?( 四 )


从事修理服务的,不得损坏送修商品、谎报修理情况,不得更换不需要更换或者配用不合格的元器件、零部件 。第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邮电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规范交易、服务行为,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价格规定,为消费者提供方便,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被他人盗用、损害造成的损失 。
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提高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药品质量、价格规定和医疗收费标准,不得销售以日用品包装的药品或者将日用品作为药品推销,增加患者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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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所称的生产经营者,是指为社会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 *** 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情况 。
(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 。
(三)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有权获得安全、卫生、质量、价格、计量等保障 。
(四)购买的商品如不符合质量标准,有权要求修、换、退 。
(五)因商品和服务本身的原因而受到损害时,有权索赔或投诉、起诉 。第六条 消费者应尽以下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生产经营者的劳动和服务 。
(二)挑选时应爱护商品 。
(三)应按说明书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商品 。
(四)投诉应符合事实,并提供购物凭证及有关证据 。第三章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七条 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自身的工作监督,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按规定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 。对有时效期限的商品,必须注明失效时间 。进口商品必须经国家有关检验部门的检验合格,方能进入市场销售 。
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等级,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应降价出售,并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明“处理品”字样,食品类还应经卫生部门认可 。
(二)严禁生产、销售明令淘汰、过期失效、腐烂变质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商品 。
(三)必须遵守国家的物价政策和物价管理规定,不准擅自提价、变相涨价,出售商品必须明码标价 。
(四)不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掺杂使假、短尺少秤 。
(五)不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
(六)不准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 。
(七)不准搭售商品 。
(八)按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必须履行;进口耐用消费品由经营单位负责包修、包换、包退 。
(九)出售需要开封、测试的商品,应当场开封、测试 。
(十)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安全、卫生、适时,符合质量规定和收费标准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支持公众和社会团体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监督活动 。第十条 各级工商和物价、卫生、标准、计量、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新闻舆论机构应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新闻舆论机构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的社会团体;在人民 *** 指导下,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 。
县级以上行政区应建立消费者协会,其活动经费由人民 *** 资助 。第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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