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时使用市财政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上缴同级国库 。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99款“其他收入”99项“其他收入” 。
第十三条收取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专项用于实施节水措施、科研培训及节水管理、宣传、奖励方面的开支 。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至 年月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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