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二 )


5.根据市、区物价部门已不对公租房租赁价格进行备案以及市筹公租房租赁价格一般报市房管局备案的实际情况 , 经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同意,四/(一)“合理确定租赁价格”一段中公租房租赁价格备案部门由“住房所在地的区(县)物价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修改为“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6.五/(一)“政策支持”一段 , 根据原文件出台后国家和本市对公租房支持政策的调整变化相应修订 。其中供地支持政策表述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协议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 。”财政支持政策表述为:“政府可通过资金支持、实物房源划转等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发展 。”税收支持政策表述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运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针对基层反映部分公租房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按照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问题 , 经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绿化市容局同意,增加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相关规定执行 。”针对疫情期间基层反映一些公租房项目未全面纳入属地社区管理造成申领口罩难等问题 , 经市民政局同意,增加规定:“属地街道(乡镇)积极组织各项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 , 切实提升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住品质 。”
修订后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公租房管理工作参照《实施意见》执行 。
下一步 , 市房屋管理局将根据修订后的《实施意见》,修订《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各区也将根据修订后的《实施意见》,相应修订本区区筹公租房准入标准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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