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卡种类及等级 工商银行卡种类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联清算有限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为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维护支付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受理终端业务管理
(一)银行卡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 。
1.银行卡受理终端生产与***管理 。1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1个受理终端序列号 。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强化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7〕21号)规定,对银行卡受理终端采取密码识别技术等有效手段,确保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不被篡改 。
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卡受理终端注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要求银行卡受理终端合作生产厂商(以下简称合作生产厂商)向管理平台报送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及序列号密钥、对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等收单机构名称 。
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合作生产厂商评估管理机制 。对于未按要求生产银行卡受理终端、报送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信息,或存在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等情形的合作生产厂商,清算机构应当采取要求其限期整改、降低评估等级直至停止合作等措施 。
清算机构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建立管理平台、评估管理合作生产厂商 。
2.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管理 。1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1个特约商户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与下述5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在办理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清算机构,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1)收单机构代码;
(2)特约商户(含小微商户,即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的实体特约商户,下同)编码;
(3)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小微商户为其主要负责人有效***件号码,下同);
(4)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
(5)银行卡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 。
清算机构应当及时核验收单机构报送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信息和合作生产厂商报送的银行卡受理终端***信息,核验不一致的不得入网 。
原则上银行卡受理终端应当具备定位功能 。对于不具备定位功能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确保其被用于特约商户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合规用途 。
3.银行卡受理终端退出管理 。因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收单服务协议终止,或特约商户申请停用银行卡受理终端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关闭银行卡受理终端业务功能,并收回银行卡受理终端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确保银行卡受理终端业务功能持续处于关闭状态 。
收单机构应当在关闭银行卡受理终端业务功能后2日内,将银行卡受理终端注销信息报送至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应当自收到银行卡受理终端注销信息之日起,停止为该银行卡受理终端发起的业务提供转接清算服务,直至该银行卡受理终端按规定重新入网 。
4.存量银行卡受理终端改造或更换管理 。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入网,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清算机构规则限期进行改造或更换 。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制定本机构入网银行卡受理终端改造或更换规则,要求收单机构限期完成对相关银行卡受理终端的改造或更换;逾期未完成的,应当暂停为相关银行卡受理终端发起的业务提供转接清算服务 。
(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 。
1.条码支付受理终端管理 。对于具备采集多项支付信息和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等功能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当参照银行卡受理终端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规则,并对不符合规则的存量条码支付受理终端限期进行改造或更换 。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建立并报送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序列号与相应5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
原则上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应当具备定位功能 。对于不具备定位功能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确保其被用于特约商户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合规用途 。
2.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管理 。对于仅具备条码读取或展示功能、不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的条码支付扫码设备、显码设备和静态条码展示介质等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编码与下述4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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