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卡种类及等级 工商银行卡种类( 三 )


三、收单业务监测
(一)交易信息管理 。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建立交易信息分类分级管理规则,按照依法、审慎、必要和诚信原则处理客户交易信息,采取必要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交易信息安全,防止交易信息泄露、被篡改或丢失 。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完善跨机构支付业务报文规则,支持本机构成员机构向客户提供合理必要的交易信息查询服务;对于同一交易由不同清算机构参与处理的情形,可由清算机构自行协商或者会同支付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交易信息关联和查询机制;明确成员机构使用交易信息的用途,确保信息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利用交易信息开展不公平竞争;建立成员机构报文传输行为评估机制,对于存在漏报、错报、伪造交易信息等行为的成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延迟业务清算、降低业务额度、暂停交易等必要风险防范措施 。
(二)交易信息核对 。清算机构应当会同收单机构核对交易信息和支付受理终端、特约商户入网信息的一致性,发现支付受理终端序列号、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编码、交易位置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收单机构进行风险排查,并反馈排查结果 。对于未按期反馈排查结果的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延迟业务清算、降低业务额度、暂停交易等必要风险防范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收单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
(三)支付受理终端位置监测 。收单机构应当运用支付受理终端定位技术,或采取与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为付款人提供付款扫码相关支付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条码支付付款服务机构)开展联合监测等有效措施,监测实体特约商户支付受理终端的实际位置,并核验支付受理终端实际位置与***布放地理位置(特约商户经营地址)的一致性 。清算机构应当制定联合监测相关标准和规则,通过条码支付付款服务机构传输的付款人移动终端位置信息,或其他关于支付受理终端实际位置的推算方式,对支付受理终端位置进行核验 。
对于无法确定实际位置,或实际位置与***布放地理位置(特约商户经营地址)不符的支付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暂停支付受理终端业务功能,并立即核实;经查实特约商户存在风险的,应当暂停为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机关报案或举报 。
(四)专项监测 。收单机构应当针对特约商户类型、地域、交易特征等建立健全监测机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行业自律组织和清算机构发布的风险提示调整监测指标、完善监测模型 。对于个人收款条码、使用个人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和边境地区支付受理终端,应当进行专项监测 。

工商银行卡种类及等级  工商银行卡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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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金结算监测 。清算机构开展支付机构备付金相关业务的,应当结合备付金风险监测工作,对特约商户实际收单结算账户与入网报送收单结算账户信息的一致性、资金结算业务和交易情况的匹配性进行监测 。对于特约商户的实际收单结算账户与入网报送收单结算账户不一致、同一特约商户频繁变更收单结算账户、结算资金与交易情况不匹配等可疑情形,清算机构应当要求支付机构进行风险排查,并反馈排查结果 。对于未按期反馈排查结果的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延迟业务清算、降低业务额度、暂停交易等必要风险防范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收单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
四、监督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将本通知执行情况纳入业务检查重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凡是涉及跨境赌博、电信 *** 诈骗等重大犯罪案件的,应当倒查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情况 。
(二)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可以责令清算机构暂停为其提供转接清算服务 。
(三)清算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明知或应知成员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但未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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