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卡种类及等级 工商银行卡种类( 二 )


(1)收单机构代码;
(2)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
(4)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 。
3.收款条码管理 。对于为个人或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生成的,用于付款人识读并发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条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为收款人提供收款条码相关支付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制度,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防范收款条码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 。
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非面对面收款 。确有必要进行***非面对面收款的,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应收款人实行白名单管理,并审慎确定白名单准入条件与规模、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限额 。对于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款条码,应当参照执行个人静态收款条码有关规定 。
【工商银行卡种类及等级工商银行卡种类】(三)创新支付受理终端等相关业务 。收单机构、清算机构采用创新支付受理终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规定,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
鼓励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支持银行卡支付、条码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的支付受理终端 。收单机构不得引导特约商户拒绝受理任何合法的支付方式 。
二、特约商户管理
(一)信息核实 。收单机构应当在初始拓展特约商户,以及与特约商户业务存续期间,采取有效方式核实特约商户身份信息 。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应当通过现场面对面方式核实 。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和 *** 特约商户,原则上应当通过人工或智能 *** 同步视频等方式核实 。对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 *** 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在确保履行收单业务管理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可以由电子商务平台辅助核实特约商户身份信息 。
信息核实过程中,收单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特约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被授权人提示出租、出借、出售支付受理终端(含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下同)、收款条码、 *** 支付接口和收单结算账户的风险及责任 。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设置为非同名账户的,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与非同名账户开户人是否存在同一品牌连锁经营、集团化管理等合法资金管理关系进行审核,并对非同名账户的开户人进行身份识别和意愿核实 。
收单机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全部存量特约商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形成工作报告备查 。
(二)信息平台 。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入 *** 约商户信息平台,对收单机构与入 *** 约商户、支付受理终端的关联关系和收单交易风险进行必要监测 。信息平台应当遵循最小必要原则采集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名称、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约商户编码、支付受理终端类型及序列号、业务类型、收单结算账户、特约商户经营地址、支付受理终端( *** 支付接口)的布放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特约商户核心入网信息 。收单机构应当于特约商户入网、变更、终止服务后2日内向清算机构报送上述信息 。

工商银行卡种类及等级  工商银行卡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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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管理 。特约商户申请变更收单结算账户、支付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等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在办理变更前重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信息 。
清算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入网信息变更情况进行监测,发现同一特约商户频繁变更核心入网信息、经不同收单机构报送信息不一致、被收单机构多次清退或与其他特约商户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相同等可疑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收单机构进行风险排查,并反馈排查结果 。对于未按期反馈排查结果的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延迟业务清算、降低业务额度、暂停交易等必要风险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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