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类|《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别让“家教指导师”成了“住家教师”( 二 )


家教指导师培训
需避免“证书满天飞”乱象
如此看来,对于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当前的一些培训机构存在有意无意混淆“家庭教育指导师”与“住家教师”的倾向,这也需要引起监管层面的警惕。
如果任由培训机构把“住家教师”包装为“家庭教育指导师”,面向学生而非家长提供培训服务,不是指导家长怎么做好家长,而是代替家长履行部分家庭教育职责,不仅会误导社会对家庭教育指导的理解,也势必将家庭教育指导发展为逐利的产业。这显然是“双减”政策所不允许的。
当然,要求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必须为非营利性,并不是说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也不能营利。这两者其实是不同性质的培训。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服务的对象是家长,所以要坚持公益性;而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培训的对象是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人员,这就属于成人培训、职业培训,是可以营利的。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成人培训和职业培训的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应具有相应的培训资质,尤其需要杜绝当前存在的一些培训乱象,如虚假宣传,号称完成几天课程学习,就可获得官方认证的家庭教育指导师证等。
201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2020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也发布通知,要求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有序退出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
也就是说,在此政策背景下,以后的家庭教育指导师证书,作为技能证书,也将由社会组织颁发,其是否权威,不再由官方背书,而是取决于社会的认可。
这就提醒,家庭教育指导从业人员在参加这类培训时,应关注培训的课程质量与具体能力的提升,而不是为了一张证书。在选择培训机构时,也要注意其社会反映与认可度。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需加强事先监管,避免鱼龙混杂、虚假宣传、证书满天飞的培训乱象,再次出现在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领域。如此各方合力,方能确保“双减”政策效果。
新京报特约撰稿人 | 熊丙奇(教育学者)
编辑 | 何睿
评价类|《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别让“家教指导师”成了“住家教师”】校对 |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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