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运用“自然后果的惩罚”》
赵忠心
18世纪法国著名教育家卢梭在《爱弥儿》一书中 , 曾经提出一个著名的教育法则 , 即“自然后果的惩罚” 。
19世纪英国教育家斯宾塞在此基础上 , 在他的《教育论》一书中 , 又进一步发展、完善了这个教育原则 。
一、什么叫“自然后果的惩罚”?
所谓“自然后果的惩罚” , 按照卢梭的说法就是:“应该使他们(孩子)从经验中去取得教训” , “如果他有冒失的行为 , 你只需要让他碰到一些有形的障碍或受到由他的行为本身产生的惩罚 , 就可以加以制止 。 ”
按照斯宾塞的说法 , 就是说 , 孩子犯了错误 , 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 , 别人不去批评、惩罚 , 而是用孩子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必然反应和不可避免的“自然后果” , 直接限制他的自由 , 使之从中得到不愉快的体验 , 甚至得到痛苦 , 从而迫使其改正过失 。 这就是“自然后果的惩罚” 。
比如 , 孩子撕破了衣服 , 不给他换新衣服 , 就让他穿破的 , 难堪 , 他下次就不会再撕破衣服了 。 若是打碎了房间门窗的玻璃 , 不给他安装新玻璃 , 就让他受冻 , 下次他就不再打碎房间门窗的玻璃了 , 等等 。 使他们在自己过失所造成的后果中得到教训 , 受到教育 。
一般的惩罚是人为地给予痛苦 。 斯宾塞认为:“人为的惩罚没有能够改造人 , 在许多情况下反而增加了犯罪 。 ”他说这是一种“野蛮的教育方法” , “而对这些野蛮方法的屈服或许对于这些儿童将要参加的野蛮社会是个最好的准备 。 ”他主张培养文明社会的文明成员 , 必须采用文明的教育方法 , 而运用“自然后果的惩罚”的教育原则 , 就是“文明的教育方法” 。
一般做父母的 , 读过卢梭和斯宾塞的教育著作的并不多 , 甚至很少有人听说过“卢梭”和“斯宾塞”其人 , 更不知道他们提出的这个教育法则 。 然而 , 却有不少家长在对孩子进行管理教育时 , 自觉不自觉地采用过这种教育方法 。 这种教育方法 , 实际上就是人们常说的“自作自受”的方法 , 即自己做错了事 , 自己承受不好的结果 。
二、“自然后果的惩罚”的理论基础
任何一个教育原则或理念的提出 , 都是有它特定的理论基础的 。 没有理论基础的所谓教育原则或理念 , 是不成立的 , 没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
第一 , 人们往往是从对行为结果的体验来判断行为的好坏的 。 斯宾塞说:“无论从什么假定出发 , 一切道德的理论都公认:一种行为 , 如果它当时的和日后的整个结果是有益的 , 就是好行为;而一种当时或日后的整个结果是有害的行为 , 就是坏行为 。 归根结底 , 人们是从结果的愉快或痛苦来判断行为的好坏 。 ”他进一步举例说:“我们说酗酒是坏事 , 因为它伤害身体 , 给醉汉和家属带来道德上的坏处 。 如果偷盗使小偷和失主都感到愉快 , 也就不会算是一个罪恶 。 假如善行竟会增加人类的痛苦 , 我们就应该谴责它而不说它是件好事 。 ”
第二 , 儿童错误行为引起痛苦的反应是和过失成正比例的 。 斯宾塞说:“小小的意外引起轻微的痛苦 , 较严重的引起较厉害的痛苦 。 ”儿童在日常经验中 , “从大小不同的错误中得到大小不同的惩罚 , 从而学会怎样行动 。 ”
第三 , 儿童错误行为的自然反应是“直接的 , 毫不迟疑的 , 和逃不掉的 。 ”也就是说 , 儿童错误行为的自然反应是不可避免的后果 。 自然后果的惩罚是“严肃而善良的管教” , 儿童受到痛苦 , 会“非常谨慎 , 决不再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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