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家教论说”之十八:《正确运用“自然后果的惩罚”》( 二 )


由此 , 斯宾塞断言:“真有教育意义和真正有益健康的后果 , 并不是家长们自封为‘自然’代理人所给予的 , 而是‘自然’本身所给予的 。 ”
三、如何看待“自然后果的惩罚”
采取“自然后果的惩罚”纠正孩子过失 , 简便省事 , 一般效果也比较灵验 。 可这种方法究竟好不好?有什么副作用?怎样扬其长 , 避其短 , 尽量避免其副作用的发生?对于这些问题 , 不能不深入思考 。
一种教育方法或教育法则是否正确和可行 , 要看它最初的动机和最终的效果是否统一 。 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进步?是“利”大于”弊” , 还是“弊”大于“利”?
采用“自然后果的惩罚” , 体现了父母对孩子的严格要求 , 不放任、姑息、纵容 , 动机是好的 。 通过自己的过失所得到的自然惩罚 , 亲身体验到自己行为过失带来的不良后果 , 这种惩罚不是别人为另外给予的 , 不会被“激怒”;而且客观、公正 , 不是“罚不当罪” , 而是“罚该当罪” , 一般较能接受得了 , 不会觉得委屈、冤枉 , 抵触情绪小 , 能使孩子从不快、痛苦中引起反省 , 促使其改正过失 。
假如不这样做 , 比如 , 儿童把玩具毁坏了 , 家长批评一顿 , 马上又给买新的;衣服撕破了 , 批评一顿 , 马上又换一套新的 。 这样做 , 即使是给予再严厉的批评 , 也不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 因为孩子行为上虽然出现了过失 , 造成了损失 , 但并没有对他的生活带来什么不便 , 行为上没有受到任何的限制 , 个人的实际利益也没有受到损害 。 孩子没有从中亲身体验到行为过失的危害 , 对行为过失就不会产生“非改不可”的迫切要求 。 特别是小孩子 , 由于事过境迁 , 挨批评的事很快就会忘记 , 印象不会深 , 在行为上还是“依然故我” , 难以有效地纠正其过失 。
【家教|“家教论说”之十八:《正确运用“自然后果的惩罚”》】所以说 , “自然后果的惩罚”一般是适用于儿童 , 尤其是适用于还不太懂得是非、缺乏自我克制能力的孩子 。
四、如何运用“自然后果的惩罚”
运用这个教育法则教育儿童 , 仅仅是由于自己的过失 , 给儿童本人带来了生活上的不便和情绪上的不愉快 , 损害了他的“切身利益” , 才被迫改正过失的 。 判断行为好坏的惟一标准是行为结果对“我”是带来偷快还是痛苦;而不是以对他人、对集体、对社会带来什么后果和影响为标准 。 因此 , 并没有从根本上提高孩子的思想认识 。 时间长了 , 儿童很可能从体验中形成这样一个行为准则:有害于我自己的事 , 再也不能去做;至于有害于别人和集体的事 , 与自己切身利害无关的事 , 还是可以做的 。 这种“行为准则”是从“自我保存”的道德准则中引申出来的 , 是“以自我为中心” , 完全是利己主义的 , 因而也是不足取的 。 所以 , 不能因为这个法则对纠正儿童的某些过失效果不错 , 就视为“万应灵药” , 当成管教孩子的“绝招” , 孤立地使用 。
正确的是 , 还应当伴之以严肃的批评和正面的说服教育 , 指出孩子究竟错在哪里 , 帮孩子分析原因 , 告诉他有什么危害 , 今后应当怎样做 , 为什么要这样做等等 , 使儿童从根本上提高思想认识 。 与此同时 , 也要对孩子的行为加以具体指导 , 告诉孩子做某种事情应当注意什么 , 使之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 逐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 因为单纯地运用“自然后果”惩罚 , 孩子只知道这件具体的事不能再做 , 不能由此及彼 , 举一反三 , 迁移到其他方面的事上;而且 , 只知道某些事不能这样做 , 究竟应该怎样做才对呢?很可能不清楚 。 如果孩子接受了“自然后果”的惩罚 , 同时讲清道理 , 便能使孩子掌握正确的行为准则 , 会在更大的范围内减少过失 , 做得更好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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