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河北省:普通高校校企合作办学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多知网1月6日消息 , 近日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发布《关于明确公办普通高校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通知提出 , 开展校企合作办学要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原则 , 不得以创收(营利)为目的 ,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 , 严禁向学生收取未经国家、省批准的任何费用 。
通知明确 , 普通高校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执行我省普通本、专科(高职)规定的统一学费标准 。 对校企双方深度合作 , 办学投入大、教育培养成本高 , 执行统一收费标准困难 , 社会和发展急需的专业 , 由学校提出申请 , 省教育厅根据学费占生均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超过25%的规定 , 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提出意见 , 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单独核定 。
【标准|河北省:普通高校校企合作办学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通知强调 , 在合作过程中 , 学校要承担招生就业管理、教学管理、实习管理、安全管理、师资管理和学生管理的主体责任 , 不得将学生全程委托给合作企业进行培养和管理 , 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学生培养变相转包、分包给合作企业 。
对于校企合作办学收费行为 , 通知提出四个“不得”:
学校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 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
不得变相以企业或任何第三方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技术技能培训费、校企合作费等名目费用 。
不得强制、引导、动员、组织学生向企业缴纳额外费用 。
确需向合作企业支付成本费用的 , 由学校按规定统筹单位预算收入支付相关费用 , 编入单位预算 , 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
该政策于2021年12月25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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