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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局关于综合治理
在职教师违规组织或
参与有偿补课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文教局),中、省、市直各学校(民办普通学历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双减”政策及国家、省、市关于治理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系列文件法规 , 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 , 实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 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 净化教育生态环境 , 现就综合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通知如下 。
一、治理范围及内容
(一)治理范围
1.在职教师范围
全市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教研中心、教师进修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辅单位及其在职教师(含聘用制) , 包括民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及其在职教师 。
2.校外培训机构范围
(1)从事体育艺术类的校外培训机构;
(2)从事高考补习类的校外培训机构;
(3)从事高考志愿报考咨询类的机构;
(4)其它从事有偿行为的各类校外机构 。
在职教师(含聘用制)不允许出现在上述机构中 , 如违反规定要求 , 视为从事有偿行为 。
(二)治理内容
1.自行组织的有偿补课;
2.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3.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和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4.为校外培训机构和其他从事学生课外培训的人员介绍生源、提供学生相关信息;
5.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
6.向学生推荐校外培训机构和其他课外培训的相关信息;
7.组织、参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8.在校外培训机构和无证机构任职或兼职的 。
二、治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杜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师﹝2019﹞10号);省教育厅《关于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通知》(吉教办﹝2019﹞15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教师﹝2019﹞17号)和市纪委监委教育“三项治理”工作要求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要求 。
三、工作责任及措施
(一)学校要担负起主体责任 , 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1.纳入宣传教育 。 结合学校实际 , 组织教师学习《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 , 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 , 营造不敢补、不能补、不想补的高压态势 。
2.纳入规章制度 。 明确处理办法 , 把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与师德考评、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优选先等挂钩 。 组织每位教师签署承诺书 , 强化自律意识 , 引导广大教师自我约束 , 自觉抵制有偿补课 。
3.纳入文化引领 。 建立和谐开放的学习团队 , 增强教师集体荣誉感和学校归属感 , 教书育人 , 自觉维护师道尊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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