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 辽宁省新冠防疫指挥部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


7月1日 辽宁省新冠防疫指挥部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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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和《关于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九不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53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7月1日 辽宁省新冠防疫指挥部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一、各类风险人群管控措施
(一)入境人员 。管控措施调整为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 。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在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
(二)密切接触者 。管控措施调整为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 。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在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隔离管控期限自末次暴露后算起,解除集中隔离后应“点对点”闭环返回居住地 。
(三)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 。管控措施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每日做好体温和症状监测,在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如密切接触者前两次核酸检测有阳性结果,将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以下简称密接的密接)调整为密切接触者,按照密切接触者管理 。
(四)涉疫场所暴露人员 。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共同暴露于婚(丧)宴、餐馆、超市、商场、农贸(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和密闭场所,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判定原则的人员,管控措施为在判定后的第1、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
(五)有高风险区7天旅居史人员 。管控措施调整为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算起 。
(六)有中风险区7天旅居史人员 。管控措施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算起 。
(七)有低风险区7天旅居史人员 。管控措施调整为3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 。
(八)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 。首站冷库、国际航班、集中隔离场所等与入境人员、进口冷链货物及环境直接接触的高风险岗位需闭环管理的人员,要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措施,脱离工作岗位后管控措施调整为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在进口冷链食品的流通、销售等环节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物品后,对相关物品临时封存、消毒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处理,接触阳性物品及其同批次物品的从业人员管控措施为连续两次核酸检测(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其中接触频次较高的从业人员采取7天居家健康监测,并在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
(九)陆路边境口岸城市流出人员 。离开陆路边境口岸城市人员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发生本土疫情时,离开陆路边境口岸城市人员除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还应有社区或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 。其他地区要对陆路边境口岸城市流入人员查验相关证明 。
(十)纳入社区管理的新冠肺炎出院(舱)感染者 。管控措施调整为新冠肺炎出院(舱)感染者及其同住人员在出院(舱)后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并在第3、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
(十一)无症状感染者 。在方舱医院(或定点医院、亚定点医院)进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6、7天采集鼻咽拭子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如两次核酸检测N基因和ORF基因Ct值均≥35(荧光定量PCR检测方法,界限值为40,下同),或检测阴性(荧光定量PCR检测方法,界限值低于35,下同),可解除在方舱医院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继续在方舱医院集中隔离至满足出舱标准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做好病情监测,符合确诊病例诊断标准后,及时订正为确诊病例 。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应继续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 。
二、风险区域划定及防控
取消原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划定标准和管控措施,将高、中、低风险区划定标准和管控措施统一调整为:
(一)高风险区 。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原则上以居住小区(村)为单位划定,采取“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封控措施 。高风险区连续7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中风险区,中风险区连续3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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