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老师|高校教师离职被索还读博期间工资社保,校方:系借支生活补贴

近几年,关于高校的劳动争议纠纷频频出现 。早前,国内高校为了培养人才,允许教师离职攻读博士学位;但为了留住人才,又与教师签订协议,规定为其读博期间提供工资补贴,约定教师毕业后返校任教,甚至规定了服务期年限 。
【大学老师|高校教师离职被索还读博期间工资社保,校方:系借支生活补贴】
没想到的是,出现了变数 。刘玲(化名)也是其中一位,她因博士毕业后未返校任教,被曾经就职的河南师范大学(简称“河师大”)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读博期间学校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社保、生活补贴等,共计约41.64万元 。
昔日的一纸协议书将离职教师和高校深度捆绑,也成了双方对簿公堂的争议点 。刘玲认为上述工资补贴为“合法收入”,自己也承担了部分教学任务;而校方坚称,按照协议,双方已经解除人事关系,这是“借支生活补贴”,对方未返校工作须归还 。
日前,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刘玲处获悉,今年8月份,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刘玲应向河师大返还各项费用共计33.3096万元,以及返还单位缴纳部分的公积金及养老保险共计8.3284万元 。
面对败诉,刘玲称对一审的事实认定部分有异议,拟上诉 。
根据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2006年,刘玲通过应聘进入河师大工作,专职教师,事业编制 。2013年,双方签订协议书,其中规定:河师大同意刘玲到南开大学攻读统招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从2013年9月至2016年6月,报考博士类别为统招非定向 。入学时,刘玲的人事档案转入攻读博士学校,培训期间,校方为其保留住房,由河师大商学院担保借支生活补贴 。刘玲在完成学业取得学位后,应按时回河师大报到,由河师大商学院安排具体工作,在河师大服务期不少于八年 。如因刘玲的原因,不能按时来校工作,河师大商学院负责督促刘玲偿还其上学期间向河师大借支的生活补贴 。刘玲在到河师大正式报到工作前,与河师大无隶属人事关系 。
上述协议书还规定了刘玲上学期间的待遇以及考核细则,包括:第一学年,脱产学习,不进行年度考核,停发校内岗位津贴 。从第二学期开始,攻读博士人员受聘专业技术岗位要求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任务,接受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核发校内岗位津贴;未授聘人员,停发校内岗位津贴 。读博期间,要以河师大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EI源期刊或CSSCI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
签订协议书后,2013年9月,刘玲到南开大学商学院攻读博士学位 。2013年9月至2018年10月,河师大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刘玲支付工资、公积金以及在职人员预发工资等 。刘玲从第二年开始应聘担任一定的教学任务,并参与学院的考评 。2017年12月,刘玲博士研究生毕业,未回河师大就职,2018年10月到郑州航空管理学院任教 。2019年5月21日,刘玲向河师大递交离职申请,8月28日办理离校手续 。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河师大在刘玲读博期间向其发放的是借款还是劳动报酬?
法院认为,刘玲是全日制博士生,与其他教师有一定区别,不应当获得全额工资及相应的待遇,认定刘玲的校内岗位津贴是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但刘玲在获得原告发放的工资及各项待遇后,并未按约定履行返回学校任教的约定,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返还已取得的费用,赔偿损失 。
刘玲不服 。她解释,自己是与河师大协商家属安置问题未果,因而没有在河师大办理报到手续 。在一审中,法官认定了河师大从第二年聘用并每年考核本人的事实,并且本人提供的证据也表明河师大对本人的年度考核管理、教学科研要求的标准与其他在职教师完全一样,但法官却不认可本人获得劳动报酬即全额工资,要求本人在2013至2018年的工资社保41万余元返还给河师大,只认可准许本人获得岗位津贴:工作50个月39332.4元,月均7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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