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石家庄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石家庄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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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 , 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含县城)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室内或者地下停车场以及相关停车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 。
公共交通枢纽、道路运输站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选址建设或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
专用停车场 , 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
临时停车?。?是指利用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临时场所 。
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停放设置的泊位 。
非机动车停放点,是指在临街建筑退线区、人行道、广场等施划的供社会公众停放非机动车的停放点 。
第四条【停车场建设总体原则】停车场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规建统筹、分类施策、以人为本、高效利用的原则,逐步形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 , 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设施为补充的智慧型城市停车系统 。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停车场工作的领导,将停车场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文明城市创建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
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停车场管理工作 , 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停车监督管理工作 , 指导居(村)民委员会落实停车场各项管理规定 。
第六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审查备案、监督检查;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工作;对违反本办法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 。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满足规划前置条件基础上,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停车场的审批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停放点的设置和管理;清理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长期停放影响城市容貌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对违反本办法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停车场建设用地的保障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等 。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动态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监督管理,制定非定时价格收费政策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费停车场运营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 。
财政部门负责将政府投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收费管理 。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枢纽、道路运输站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的准入和投放的监管 。
审计、国资、园林、商务、税务、卫健、教育、体育、人防、应急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管理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
第七条【公众参与】鼓励对无证无照经营、私自圈地设置停车场收取停车费、侵占公共场所违规设置私人停车位(场)、违法从事停车经营等行为进行举报;开展维护停车秩序志愿活动;健全完善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停车场规划原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发改、住建、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按照《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和《城市停车规划规范》,组织编制停车专项规划 , 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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