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石家庄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 二 )


规划和建设停车?。?应当遵循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资源,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第九条【支持政策】市人民政府在用地取得、城建费用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等方面制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支持政策 。
鼓励利用人防工程、绿地广场地下空间、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暂未利用的储备地、代征及收储的边角地、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土地、闲置厂房等地上、地表和地下空间,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停车场 。
第十条【建设程序】涉及建筑主体施工的停车场应当依法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不涉及建筑主体施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凑仗刂稚璞腹芾硪蟀炖戆沧笆┕じ嬷⑹褂玫羌鞘中?,不再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其他手续 。临时停车场参照地面停车场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一条【建设要求】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设计要求 , 按需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通风、排水、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等系统,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和无障碍设施、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可以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全部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
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投资或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建设的,相应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
第十三条【专用停车场的建设】新建居住社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建设应当满足本单位基本停车需求 。
第十四条【临时停车场的建设】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场 。临时停车场应当进行场地硬化 , 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相关标准 。
第十五条【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逐步缩减的原则 ,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情况等综合因素,及时对路内停车泊位进行评估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线和设置停车标志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销路内停车泊位 。
人行道原则上不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确有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条件下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城管、规划部门意见并统一审批设置 。
第十六条【限时段停车泊位】居民住宅区周边道路具备夜间停车的路段、时段,在保障道路安全通行前提下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限时段停车泊位 。限时段停车泊位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路段、时段等内容 。
在限时段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第十七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鼓励老旧小区和有条件的单位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安装、使用、维修、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活动 , 应当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相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
第十八条【退线区停车场】利用建筑退线区范围设置的停车场,应当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用地性质和界限认定,严禁跨越道路红线设置 。
第十九条【换乘停车场】在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及其他可以实现私家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
第二十条【停车落客区】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停放点】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二)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和城市绿地;
(三)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
(四)其他有关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车点的要求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