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石家庄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 三 )


第三章 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营主体】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
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由市政府国有独资公司管理运营,收费全部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定期向社会公示收支情况 。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 。
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维护和管理 。也可依法委托停车场经营单位运营、维护和管理 。
利用业主共有场地、道路设置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服务单位 。
第二十三条【经营手续】利用停车场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停车场的审批】固定资产投资的停车场项目应当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完成立项审批 。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请示;
2.项目申请报告;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提交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 。
第二十五条【停车场备案】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临时停车?。?经营单位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信息登记表;
(二)土地性质、权属证明、停车场平面示意图;
(三)营业执照;
(四)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明;
(五)其他相关资料 。
已备案的停车场相关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 , 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信息;停止经营服务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告知原备案机关,并同时向社会公布,及时做好退费等相关工作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
第二十六条【收费定价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
机场、车站、公立医院、路内泊位及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等具有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发改部门会同交通、公安、城市综合执法、住建等部门,科学确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明码标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不得擅自提价 。
除政府定价以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施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单位依照价格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 。
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在首先满足业主需求的前提下,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 。
第二十七条【停车信息采集和智能化管理】建设全市统一的停车场智慧管理平台 , 开放对接停车企业现有平台,接入多业态的停车管理信息,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泊位诱导、电子支付等功能集成 , 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推进建立停车场经营者和使用者信用体系 。
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将停车信息纳入停车场智慧管理平台 。停车场智慧管理平台的信息应当保密 。
第二十八条【错时共享】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和个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依托停车场智慧管理平台实现停车泊位有偿使用、错时共享 。
鼓励大型商业、体育场馆等设置的停车场在闭店(馆)后,以非定时价格对社会车辆错时开放 。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九条【临时停车服务】因法定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 , 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服务需求时,公共建筑的专用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提供临时停车服务 。
第三十条【停车场管理规定】 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停车场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确保各项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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