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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在我省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省内非缴存地购买住房的,均可在购房地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
【办理条件】
【黑龙江省直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指南】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异地贷款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
5、具有购买住房行为能力,并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如果《契税完税证明》没有房屋总价,须同时留存《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6、符合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 。
【申请材料】
1、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见附件1);
2、上述条件中所列材料;
3、借款人、配偶户口及身份证明;
4、借款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明;
5、购房地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贷款申请程序】
1、借款人到缴存地中心开具《缴存证明》 。
2、借款人持贷款相关资料,到购房地中心提出异地贷款办理申请 。
3、购房地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地中心核实《缴存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 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 。
4、购房地中心审核同意后,借款人到指定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
5、 借款人以预购房作为抵押物,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手续 。
6、借款人持《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屋抵押备案登记证》到购房地中心办理放款手续 。
7、购房地中心发放贷款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缴存证明》回执返回至缴存地中心 。
【贷款首付比例、额度、期限】
贷款首付比例、额度、期限按照购房地颁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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