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者|极限正义:刑事法与生俱来的追求

提供者|极限正义:刑事法与生俱来的追求】刑事诉讼的精髓在于对正义的无限追求。刑法更是正义之王,在所有法律中,刑法追求的正义标准最高。很多法律活动实现的是一种“差不多的正义”,民事诉讼中的“两造”相争,经常被敲边鼓:“让他三尺又何妨?”行政诉讼中的部分案件也常以和解的方式结案。民事、行政诉讼更看重社会效果,其重点在于解决社会冲突,化解主要矛盾。但是,现代刑事法的正义差一点也不行,它是个“完美主义者”,永远追求极限正义。即便现代刑事诉讼认可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等制度,也要严格控制其程序和标准。
提供者|极限正义:刑事法与生俱来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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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极限正义:
法律逻辑+价值考量
极限正义要求司法官遵守法律逻辑,考察所有细节,实现法律价值的最大化。司法官要挖掘法意,穷尽情理,综合考虑法条、文化、人性等各种因素,让判决经得起历史考验。
极限正义不是极端正义。传统刑法追求的是极端正义,是康德式的绝对主义观念。例如,在康德看来,“杀人偿命”就是绝对命令,如果一个死刑犯同意参与一项危险的实验,即使实验的成功能换来一种对人类有益的药方,也不能免除该罪犯死刑,否则正义就是被标价出卖了,正义就不再是正义了。这是一种孩童式的非黑即白的直觉正义,“宁可同归于尽,也不共创未来”的理论具有道德高度,但缺乏竞争优势。
极端正义贻害无穷,即便假以正义之名。正义的价值不在于“痛快”,而在于实用。刑法学者应当“一眼万年”,不仅要读懂文字中的历史,更要眺望文明的未来。刑法的正义高度,不取决于对罪犯复仇的烈度,而取决于对文明提升的高度。正义的核心不是道德正确,而是解决问题。伟大的价值观应当具有历史穿透力,而不是满足于当下的情感宣泄。
极限正义也不是机械正义。极限正义追求细节化司法,强调千案千面、一案一议,允许司法官结合历史文化、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对法条作出与时俱进的解释,同样的术语可以因为场景不同而被赋予不同的含义。法条可以在案例中舞动。对司法官的选择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文字的逻辑,而是对人性的理解和对风险的分配。法条不是字典,社会场景赋予了法条含义。例如,对疫情期间的“危险方法”就可以作出不同于平时的扩张解释:在平时,“朝人吐痰”不是刑法中的“暴力袭击”,但在新冠病毒肆虐期间,就可以解释为“暴力袭击”。极限正义要求司法官用尽力气考虑每一个细节,而不是简单地套用四要件或三阶层的机械公式去定罪。
为何追求极限正义:
个人生死+人类未来
刑法追求的是没有终点的正义。对个人而言,刑法可以剥夺其最基本的权利,错判一个案件,重者人头落地,轻者身陷囹圄,有人说“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意即在此。对制度而言,刑事判决是国家基本价值的风向标,可以形成连锁的传递效应,乃至扭转时局。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罪名的适用,起到了明显的应急作用,对控制病毒传播起到了重大作用。对人类而言,刑法调整着进化的方向。刑法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是维护社会和平秩序的天使,用之过度则可能是灭绝人类自然能力的杀手。
刑法不仅能解决今天的冲突,还可以给未来画出蓝图。刑法的每个文字,都是文明的标准;刑法的每个条文,都是文化的产物;刑法的每个案例,都是对人性的考量。甚至,刑法的标点符号,都影响着人类未来。正因如此,刑法中的每一个字都重如千钧。例如,刑法第286条之一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该罪关系到数据产业的未来,因为在数字经济发展早期更需要促进政策,如果把该罪理解为单纯不作为犯,很多互联网企业都可能面临灭顶之灾。幸运的是,立法者使用了“拒不改正”这一用语,这样的规定和“不改正”有本质区别。如果条文规定的是“不改正”,意味着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监管部门命令而未改正,就可能构成犯罪,即单纯不作为可构成犯罪;但是,“拒不改正”则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拒”的积极行为,如对抗监管、将服务器架设到国外以逃避监管等。换言之,多了一个“拒”字,让该罪从单纯不作为犯罪,变成了作为犯罪,这就大大缩小了该罪的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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