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二级建造师法规科目核心笔记( 三 )


10、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 , 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 , 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
11、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 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2、在注册有效期内 , 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 , 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 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1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 , 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 注册建造师可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
14、注册建造师享有接受继续教育权利 。
15、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 ,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 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
(三)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必须招标 。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必须招标 。 3、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 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 , 必须招标 。
4、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 ,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 。
5、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 , 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
7、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 ,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8、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 但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
9、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 , 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10、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1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12、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13、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 ,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 , 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 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1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1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 ,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
16、招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的 ,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
17、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 ,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
18、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 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 招标人应当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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