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日本:教师轮岗制度的“前世今生”

教师轮岗能够有效促进师资均衡和优秀资源流动 , 解决城乡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 , 日本在“二战”之后就建立了教师定期流动制度 , 本文聚焦日本教师轮岗方面的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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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城乡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 , 不少国家采取了教师轮岗制度 , 通过校际人员的流动 , 让优质学校带动薄弱学校发展 , 缩小教学质量差距 , 提升整体教育水平 。 为提升欠发达地区的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 日本在“二战”之后就开始建立教师定期流动制度 , 并坚持推行了70年 。
教师平均六年流动一次
1949年 , 日本颁布《教育公务员特例法》 , 将公立幼儿园到大学的园长、校长、教师、教育委员会教育长的身份统一为“教育公务员” , 建立了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 。 教育公务员选拔具有严格的程序与资格 , 同时国家给予丰厚的薪水 。
1974年 , 日本颁布《确保教育人才法》 , 明确教育公务员工资必须比一般公务员工资高 。 日本的这些做法给予教师足够的权益保障 , 保证教师不会因为流动导致基本待遇发生变化 。
但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 , 日本教师的人事管理权在市、町、村等地方手中 , 故而导致这一时期教师流动制度面临实际操作上的困难 , 无法充分发展 。 20世纪50年代中期 , 日本发布《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及运营法律》 , 将全国教师的人事管理权由市、町、村上移至都、道、府、县等更高层级的教育委员会 。 这改变了过去教师人事权由市、町、村掌控导致规模性流动难以开展的窘境 , 逐渐建立了教师流动人事管理上的申报权、监督权和任命权“三权分立” , 即学校校长掌握教师流动的申报权 , 学校上一级管理机构——市、町、村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申报过程的透明 , 县级(都、道、府)教育委员会负担教师工资并掌握教师岗位任命权 。
【教育|日本:教师轮岗制度的“前世今生”】日本教师定期流动制度的具体操作权掌握在各都、道、府、县手中 , 因此各地的实施细则略有不同 。 一般来讲 , 教师在一所学校连续任职10年以上或新任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6年以上必须轮岗 。 另外 , 教师所任职学校教师人数超编、任教所在地的区、市、町、村学校紧缺教师 , 这些学校的教师需要进行轮岗 。 流动对象的选择并不限制行政级别 , 即上至校长、下至普通教师都要参与流动 。 在具体实施上 , 中小学校长可以自由申请流动 , 也可以由教育部门任命调换 , 这样从上到下的全员参与更能缩小城乡学校之间的差距 。
据统计 , 到20世纪末 , 日本中小学教师每年的流动率已接近20% , 同一行政区域内流动的教师占55%左右 , 在偏远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双向流动的教师占18%左右 。 根据日本文部科学省的统计 , 平均而言 , 日本教师大概每6年流动一次 , 而校长的流动较为频繁 , 每所学校3-5年就更换一次校长 。 另外 , 任教不满3年的教师、57-60岁的教师、妊娠或休产假期间的教师、长期缺勤教师可以申请不参加轮岗 。
教师根据实际获多项补助
为鼓励教师流动 , 日本政府制定了周全的津贴制度 , 概括起来主要分为三种:基本津贴、普通津贴和特殊津贴 。 基本津贴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教师都能享受到的津贴 , 比如抚养津贴、住房津贴、交通津贴等 。 普通津贴则是只有完成了特定考核或者执行了特别任务的部分教师才能享受 , 此类津贴有严格的范围限定和对应级别限制 , 比如特殊业务津贴 , 该津贴的主要发放对象是从事明显带有危险、有碍健康工作或者执行特殊任务的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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