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合同法常识

目前,施工方大部分都是在最低让利后中标的,这就造成了施工方会在结算时想尽一切办法多要一点,从发包方的角度看,几条施工方常用的结算技巧,供大家参考 。
1、虚报工作量 。认真核对工作量可以避免;2、重复报量,重复报洽商 。
同一变更内容往往会有两份以上的洽商变更;3、曲解合同条款;4、含糊洽商部位 。有一个施工单位上报预算,曾利用洽商含糊不清的部位及建设单位结算人员不熟悉工地及工作态度的不认真,通过一份洽商多要了600多万元;5、涂改洽商内容;6、变换定额编号;7、对于人工费取费的工程,更改定额人工费含量达到工程造价的加大;8、更改预算软件自动计算的工作量,如高层建筑超高费等;9、虚增工作项目;10、不光明的其他手段 。
律师建议:1、做为施工方结算时多报的情况是环境造成的,因为总要给审核方留有一定的审核余地 。实事求是的报也会被审掉一部分的 。
2、上述说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但究其原因,也是各为其主、各尽其职责而已 。但只要不违背定额规定、文件精神,双方都能过得去就达到最高境界了,这也是我们做造价人员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
3、每个问题都要辩证地去看,发包方、承包方地位不同,施工方往往处于弱势 。当然,最终还是要讲究公平公正!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 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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