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合同法常识( 二 )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
合同法基础知识一、概述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合同的种类很多,有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等,但通常所说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合同法》所规定的也仅是债权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即《合同法》规定的“自愿”原则 。
包括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2)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正义强调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的等价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
【工地合同法常识】(3)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是交易法,各类合同制度是保护正常交换的具体准则 。鼓励交易,首先应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其次应鼓励自主自愿的交易 。
3.我国《合同法》的内容我国的《合同法》曾呈“三足鼎立”之势,分为《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 。1999年10月1日,新《合同法》生效,统一了立法 。

《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共428个条文 。本节重点介绍《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分则部分只介绍三种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委托合同 。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过程,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它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受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过于含糊的词句应排除 。
订立目的应是真实的,要约的内容应当具备合同的主要条件 。要约应与要约邀请相区别 。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目的并非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对自己为要约,只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 。
按照《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建议中含有“仅供参考”、“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的,为要约邀请 。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也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约人均不受其约束 。
有下列情形时,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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