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事关河北所有学生和家长!省教育厅等5部门联合发文( 二 )



普通高校专接本(普通高校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 , 其学费标准按照升入学校当年相同本科专业相同年级(现阶段为三年级 , 若学制有变化另行通知)学生学费标准收取 。 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费按照申请当年学校同专业本科生学费标准执行 。 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中非全日制研究生及非学历教育学费(培训费)、住宿费(学校提供住宿的 , 学生自愿选择)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及非营利原则 , 由高校自主确定(与其他普通在校生学生同等住宿条件的住宿费应执行统一收费标准) 。 自费留学生学费标准由学校按市场机制自行制定 , 住宿费和报名费(含考核费)由学校根据住宿和报名成本核定 。 上述由学校自主定价的收费项目 ,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 , 应在招生报名前至少30天向社会公示 。

扩大高校学分制收费范围 , 高校学分制收费由已批准的试点高校扩大到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具备学分制收费条件的所有高校 。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 , 学生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 学分制具体收费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

外省(市、区)公办高校在我省的分校(或校区) , 学费、住宿费执行总校(或校本部)所在地省级政府制定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

(三)在我省学习的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收费:

在我省学习的港澳台地区学生以及海外华侨学生 , 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习的 , 执行与我省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录取到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 , 执行与我省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

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国际学生 , 收费政策授权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 。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政策 , 由学校自主制定 。

三、坚持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一)总体要求:

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 , 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或向社会提供服务) , 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 , 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 , 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服务性收费) 。 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国家政策允许的) , 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代收费) , 但不得从中获取差价 。 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以及学费(保教费)、住宿费已包含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 学校和服务单位不得以入学、入住等为由违背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 也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取 。

(二)基础教育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我省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授权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依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制定 。

(三)高等教育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我省公办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项目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服务性收费 。 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和应当取得的证卡 , 如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肆业证)、校徽、校园卡、就餐卡等不得收费 。 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 但每证卡最高不超过10元(校徽不超过2元) 。

学校为已毕业(肆业)学生查询其在校学籍、成绩等档案资料 , 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 , 可适当收取档案资料查询费 , 但最高不得超过10元(如需复印有关资料 , 5页以内不另收费 , 5页以上超过部分每页加收1元复印费) 。 为在校生提供查阅档案和提供相关证明服务 , 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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